关于招商中证浙江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19 年修
订)》及《关于协同做好深市 ETF 交易结算模式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深交所跨市场股票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申购及赎回的模式,在“场外
股票实物申赎”模式的基础上,将场内申赎模式由全额现金申赎(RTGS)变更
为“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模式,并由中国结算实行担保交收。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商中证浙江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将招商中证浙江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59815,场内简称:浙江 100)由“场外股票实
物申赎”模式调整为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的申赎模式,并
对招商中证浙江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招募说明书》中“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中的:
原表述为:
“基金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根据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
1
以及 T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和预估现金差额。T+1 日,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请
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
以及 T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预估现金差额。T+1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
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现修改为: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投资者交付申购对价,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则赎回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
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二、将《招募说明书》中“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中的:
原表述为:
“T+1 日,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
人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
2
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人 T 日申购所得
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在 T+2 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
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于 T+1 日进行清算,T+2 日进行交收,登记机构可
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
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将对冻结的资
金予以解冻。
现修改为:
“投资人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成份股的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
替代的交收与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
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成份股的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
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三、将《招募说明书》中“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七、申购赎
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中的:
原表述为: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现修改为:
3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
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
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四、在《招募说明书》中“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七、申购赎
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中补充: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
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
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
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
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
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
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五、将《招募说明书》中“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七、申购赎
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中的:
原表述为: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特殊情况下便利投资人申购、提高
基金运作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案时将遵循公平、公开的原
4
则。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
替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出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
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1+现金
替代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被替代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
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
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
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
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在 T+1 日后被替代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日(T+3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
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证券。T+3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证券,则
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3 日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
5
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1 日起,相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
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3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1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
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和交收在 T+3 日后 2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1 日起第 22 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机构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
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n
i 第i只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 - 1 日收盘价
现金替代比例 % 1
申购基金份额 T - 1 日基金份额净值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
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
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现修改为: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
替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对于深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禁止”、“允许”和“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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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沪市成份证券,可以设为:“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
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时,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
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时,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
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
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分为:深市成份证券和沪市成份证券。
【1】对于深市成份证券
1)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市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如果深圳
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
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被
替代证券正常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
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
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
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
7
代金额。在 T 日后被替代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在 T+2 日内任意时刻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小于等于被
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处于
T+2 日内较高的位置或处于最高价格,基金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
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
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的其他情形。T+2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
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
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
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
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
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
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
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n
i 第i只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 - 1 日收盘价
现金替代比例 % 1 100%
申购基金份额 T - 1 日基金份额净值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
知规定的为准。
【2】对于沪市成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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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沪市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如果上海
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
为准。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
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
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
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
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
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
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并据此支付赎回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
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
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
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完
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
者。先后顺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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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
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
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
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
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
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
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
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
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T+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
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
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
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
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殊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
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
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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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
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
的成份证券以及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
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
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六、将《招募说明书》中“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七、申购赎
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中的:
原表述为: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 T 日为
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
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现修改为: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 T 日为
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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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 T 日为基金篮子份额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
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篮子份额按比例计
算。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七、将《招募说明书》中“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七、申购赎
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中的“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根据上文调整为“7、申购赎
回清单的格式”并修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的相关内容,以及补充如下内容: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清单的
格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相关格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对《招募说明书》中“重要提示”进行了更新。
九、对《招募说明书》中“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
了更新。
十、对《招募说明书》中“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四、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更新。
十一、对《招募说明书》中“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四、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进行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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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募说明书》修订的主要内容属于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
规则调整而做出的调整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cmfchina.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
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
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
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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