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兴发集团:2012年公司债券(6年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7年02月06日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2月13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2月14日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2年2月14日发行的2012年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6年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2月14日支付2016年2月14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付息资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2012年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6年期)。
  2、 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3、债券品种及期限:本期债券为6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债券简称、代码:12兴发01、122118
  5、债券利率: 票面利率为6.30%,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限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3年票面利率为6.30%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3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3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6、起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2月14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7、计息期限:自2012年2月14日至2018年2月13日。若投资人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2年2月14日至2015年2月13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8年每年的2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2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019号”文。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2012年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2年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的约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30%,每手“12兴发01”派发利息为63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0.4元,扣税后QFII投资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6.7元)。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2月14日至2017年2月13日。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2月13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2017年2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2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兴发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2年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七、关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兴发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八、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九、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明安
  联系方式: 0717-6760850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潘逸
  联系方式:010-66229275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600663)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
  关于本次付息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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