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告
汇安中短债A: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来源:    2024年04月12日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二零二四年四月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重要提示】1、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汇安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汇安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8年1月3日证监许可[2018]18号文注册。本基金根据2019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汇安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484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9月17日生效。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2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1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12、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3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13、本招募说明书的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3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相关财务数据已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4目录第一部分绪言......................................................1第二部分释义......................................................2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0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5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6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7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1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60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5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71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3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7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4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88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5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6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8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01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2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9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第一部分绪言《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2第二部分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3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5、销售机构: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4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9、《业务规则》: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5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47、元:指人民币元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6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5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D类、E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7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安基金”)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刘强成立时间:2016年4月25日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赵庆玲联系电话:(010)56711600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号文批准设立。二、主要成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何斌先生,董事长。2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学士,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曾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2016年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强先生,董事,总经理。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东北财经大学审计学学士。历任阿尔卡特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霍尼韦尔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阿特维斯(中国)财务及信息技术总监,北京刚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戴樱女士,董事,副总经理。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2004年毕业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贸易专业学士学位。曾就职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任采购部经理助理;上海樱琦干燥剂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上海上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合伙人。2016年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8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金融机构部总经理。李海涛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曾任密西根大学Ross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长江商学院金融学访问学者,现任长江商学院副院长及杰出院长讲习教授。余剑峰先生,独立董事。2008年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学博士。曾于2014秋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访问教授;2015年至2016年任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经管学院金融学教授、执行副院长;2008年至2017年明尼苏达大学卡尔森管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正教授、PiperJaffray讲席教授;2016年至今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建树讲席教授;2017年至今任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2019年至今任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副院长。黄磊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曾任山东省政协、山东省政协常委、山东省政协经济组召集人、山东省人大常委、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曾任教育部金融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山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域金融优化与管理协同创新中心(山东)主任。2、基金管理人监事王丽英女士,监事。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学士,2011年6月至2017年6月在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总部以及其名下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2017年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总监。3、高级管理人员刘强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戴樱女士,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郭冬青先生,督察长。2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石化集团财务部经济师、广发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华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大商集团副总经理、中航证券董事总经理、北京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11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副总经理。28年银行、基金行业从业经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9验,加拿大卑寺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5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先后任固定收益研究员、投资经理。2008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先后任基金经理、投资部副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曾管理建信稳定增利、双息红利、安心保本等债券型基金,多次获得金牛基金。2018年5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邹唯先生,权益首席投资官,副总经理。23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中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遗传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中信产业基金金融投资部董事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董事总经理。2017年12月1日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权益首席投资官。窦星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1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CFA。英国杜伦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标准普尔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指数分析师,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总经理助理,盛世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2016年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产品及创新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郭兆强先生,副总经理。2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保荐代表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山西证券投行部综合经理,中德证券高级副总裁,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16年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俊波先生,副总经理。19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平安产险营销策划经理,嘉实基金券商业务部主管,兴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监。2016年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冯家诚先生,首席信息官。1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北京理工大学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经理;天和思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5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信息官。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04、本基金基金经理黄济宽先生,英国纽卡斯尔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12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业务委员会产品管理总部投资主办人,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投资部投资经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投资经理。2019年9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绝对收益组基金经理。2019年12月11日至2021年7月23日、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9日,任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7月23日,任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7月28日,任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7月28日,任汇安鼎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8月4日,任汇安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8月4日,任汇安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13日至今,任汇安裕华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29日至今,任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29日至今,任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10日至今,任汇安永利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5月10日至今,任汇安永福90天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29日至今,任汇安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28日由杨芳女士担任基金经理。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刘强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成员)。邹唯先生,权益首席投资官。(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成员)。窦星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成员)。蔡晓钰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18年银行、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同业业务部理财经理、高级客户经理;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处长、主持工作副处长,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和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1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浦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好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云南省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上海好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2020年11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董事总经理。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2(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五、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风险管理的原则(1)健全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3)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风险管理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应当严格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和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管理中的盲点;(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3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公司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系统全面、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风控部以及各个业务部门。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1)董事会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审核、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2)风险控制委员会1)向董事会建议风险定义和风险评估标准,审阅管理层提交的风险管理报告、督察长提交的监察稽核报告;2)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建议;3)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性建议;4)提议聘请、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和工作情况进行评议;5)协助董事会审查公司内控制度、重大项目和审计重大交易;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3)督察长1)出席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相应表决权;2)对公司的基金运作、专户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并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并将报告上报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3)如发现公司及基金运作中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4)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档案;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45)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以及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6)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7)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8)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人员泄露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4)合规风控部1)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制订的合规管理政策及管控措施、风险管理政策和管控措施;2)倡导、培育公司合规文化;3)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4)参与公司新产品的开发设计,对潜在合规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控制建议;5)对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披露文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6)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7)监控投资合规运作,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独立动态监控;8)监控投资风险,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风险控制;9)对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进行风险定量分析;10)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11)制订投资管理业绩的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绩效,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参考依据;12)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就内控的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1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督察长处理相关事宜;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514)有权提议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基金运作状况进行审计;15)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16)监督和检查员工遵纪守法情况和职业操守情况,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17)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18)完成督察长要求的其他工作;19)其他风险管理相关事务。(5)业务部门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来源和产生原因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并对风险的严重性、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进行测定和管理,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1)为保障风险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必须形成良好的控制环境,建立持续的风险管理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2)控制环境是与风险管理制度相关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的影响。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规则和架构,主要包括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员工对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3)公司致力于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文化氛围,使得风险管理意识能在公司内部广泛分享,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4)风险管理检验制度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5)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是指合规风控部及时将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以保证总经理、督察长和董事会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6(6)合规风控部应定时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决策层,并坚持重点管理的原则,对相关投资部门、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7)公司各级人员均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风险管理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依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8)对因风险管理工作出色,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为公司挽回了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9)对于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10)对于部门制度不完备、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7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情况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定代表人:谷澍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10-66060069传真:010-68121816联系人:任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8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2、主要人员情况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45只。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1、内部控制目标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9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20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直销机构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传真:021-80219047邮箱:DS@huianfund.cn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36层02单元联系人:杨晴电话:021-802190222、其他销售机构(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广锋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0-890-555网址:www.tenganxinxi.com(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蓉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客服电话:010-66154828网址:www.5irich.com(3)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凌峰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客服电话:400-158-5050网址:www.tl50.net(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梦雯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21客服电话:400-799-1888网址:www.520fund.com.cn(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欣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客服电话:400-6767-523网址:www.zhongzhengmoney.com(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实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客服电话:95021网址:www.1234567.com.cn(7)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浩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客服电话:400-004-8821网址:www.taixincf.com(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磊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客服电话:400-711-8718网址:www.wacai.com(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华裕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客服电话:95574网址:www.nbcb.com.cn(1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超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22客服电话:95055网址:www.duxiaoman.com(1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柳娜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客服电话:010-62675369网址:fund.sina.com.cn(1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礼顺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客服电话:95358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1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春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客服电话:95360网址:www.nesc.cn(14)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赛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客服电话:400-8189-598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1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健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客服电话:400-673-7010网址:www.jianfortune.com(1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保威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23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客服电话:4000988511(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业务)网址:kenterui.jd.com(1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珺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客服电话:95188-8网址:www.fund123.cn(1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燕飞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客服电话:95177网址:www.snjijin.com(1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卫国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客服电话:400-821-5399网址:www.noah-fund.com(2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之江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客服电话:95511转8网址:www.stock.pingan.com(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怡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客服电话:400-700-9665网址:www.howbuy.com(2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24法定代表人:李兴春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客服电话:400-032-5885网址:www.leadfund.com.cn(2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客服电话:010-83275199网址:www.new-rand.cn(24)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晓云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客服电话:010-59013895网址:www.wanjiawealth.com(25)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士远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客服电话:400-699-7719/010-53393779网址:www.xiquefund.com(2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银银平台)法定代表人:吕家进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客服电话:95561/4008895561网址:www.cib.com.cn(2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谙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25客服电话:400-080-8208网址:www.licaimofang.cn(2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雄征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客服电话:400-6099-200网址:www.yixinfund.com(2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青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网址:www.csc108.com(3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刚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客服电话:400-055-5728网址:www.hcjijin.com(3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伟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客服电话:400-820-2899网址:www.erichfund.com(32)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文波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客服电话:956011网址:www.huajinsc.cn(33)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科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2614层客服电话:952303网址:www.huaruisales.com(34)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荣晖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客服电话:400-003-5811网址:www.caizidao.com.cn(3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炯洋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网址:www.hx168.com.cn(3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怀东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客服电话:4000-899-100网址:www.yibaijin.com(3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涛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客服电话:95519网址:www.e-chinalife.com(3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翔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客服电话:400-820-5369网址:www.jiyufund.com.cn(3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彬彬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27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客服电话:400-118-1188网址:www.66liantai.com(4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彦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客服电话:95357网址:www.18.cn(4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科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客服电话:95510网址:www.sinosig.com(4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雯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客服电话:020-89629066网址:www.yingmi.cn(43)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建华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客服电话:400-8180-888网址:www.zzfund.com(4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朝晖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客服电话:95582网址:www.westsecu.com(45)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iambertoGiraldo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28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B座20层客服电话:400-612-3303网址:www.yitsai.com(4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晟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网址:www.chinastock.com.cn(47)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敏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客服电话:400-620-8888/956026网址:www.bocichina.com(4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招赢通平台)法定代表人:缪建民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客服电话:95555网址:www.cmbchina.com(4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传辉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客服电话:95575网址:www.gf.com.cn(5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客服电话:400-080-3388网址:www.puyifund.com(51)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文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29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客服电话:95390网址:www.crsec.com.cn(52)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加海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客服电话:400-820-9898网址:www.cnhbstock.com(53)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晖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客服电话:95305网址:www.jzsec.com(5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超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客服电话:4008-918-918网址:www.shzq.com(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达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网址:www.cmschina.com(5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纳沙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客户服务电话:95536网址:www.95536.cn(5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秋明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30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客服电话:95525网址:www.ebscn.com(5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客服电话:400-021-8850网址:www.harvestwm.cn(59)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客服电话:021-20292031网址:wg.com.cn(6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永林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客服电话:95511转3、95511转2(信用卡)网址:www.bank.pingan.com(6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健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网址:www.gtja.com(6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云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客服电话:95310网址:www.gjzq.com.cn(6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强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31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客服电话:952555网址:www.ijijin.com.cn(6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辉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客服电话:95562网址:www.xyzq.com.cn(6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佑君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客服电话:95548网址:www.cs.ecitic.com(6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长宏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客服电话:400-990-8826网址:www.citicsf.com(6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可可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客服电话:95548网址:www.gzs.com.cn(6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海峰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客服电话:95548网址:sd.citics.com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32(6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文忠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客服电话:95503网址:www.dfzq.com.cn(7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利军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客服电话:95595转8网址:www.cebbank.com(7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客服电话:95597网址:www.htsc.com.cn(72)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成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客服电话:0851-85407888网址:www.gwcaifu.com上述销售机构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本基金A类份额,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本基金A类、C类份额,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招商银行招赢通平台仅销售本基金D类份额)销售本基金A类、C类、D类份额,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33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本基金A类、C类、E类、D类份额,其余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A类、C类、E类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二、登记机构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36层02单元法定代表人:刘强电话:021-80219253传真:021-80219047联系人:吕璇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负责人:廖海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联系人:刘佳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联系电话:021-23238888传真电话:021-23238800联系人:沈兆杰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34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兆杰、陶文欣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35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3月25日证监许可[2019]484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自2019年8月12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9年9月6日止募集工作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388,659,081.54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32,485.08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9年9月1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3,71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388,659,081.54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32,485.08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388,791,566.62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36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合同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9年9月1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37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A类、C类、E类份额已于2019年11月15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D类份额于2023年11月27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38顺序赎回;5、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39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投资人申购A类、C类、D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申购E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如单一投资者持有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则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1、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D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40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M<100万元0.30%100万元≤M<200万元0.20%200万元≤M<500万元0.10%500万元≤M每笔1000元2、赎回费用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赎回费率见下表:持有期间(Y)A、C、E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D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Y<7天1.50%1.50%7天≤Y<30天0.05%0%Y≥30天0%0%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限不满7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满7天(含)不满30天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1)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41申购费用=固定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例: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和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申购1申购2申购金额(元,A)10,0002,000,000适用申购费率(B)0.30%0.10%申购费(C=A-D)29.911,998.00净申购金额(D=A/(1+B))9,970.091,998,002.00申购份额(=D/1.2000)8,308.411,665,001.67(2)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D类、E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份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9,212.6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日,适用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42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赎回费用=10,500.00×1.50%=157.50元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元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日,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元。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赎回费用=10,500.00×0.05%=5.25元赎回金额=10,500.00-5.25=10,494.75元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94.75元。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43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44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45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1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46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十三、基金转换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本基金A类、C类、E类份额已于2019年11月15日开始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本基金D类份额于2023年11月27日开始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本基金于2022年4月18日起开通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即A类份额:005601,C类份额:005602,D类份额:020173,E类份额:007211)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与相关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二)基金转换业务规则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3、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4、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47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5、单笔转换申请限额适用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转换基金相关公告中关于最低赎回份额、最低申购金额及最高申购金额的规定。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低于该基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6、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8、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9、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10、基金转换必须是在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三)基金转换费用及计算公式1、基金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48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2、基金转换费用的计算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如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申购补差费=max[(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0]。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四)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或某笔转出。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49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五、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50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51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二、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三、投资策略1、债券投资策略在进行债券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等,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1)利率预期策略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52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四、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53基金资产净值的10%;(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54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中短期债券,所以本基金选取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中短期债券指数,对中短期债券价格变动趋势有很强的代表性,能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业绩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按照监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55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4月1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56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报告期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1权益投资--其中:股票--2基金投资--3固定收益投资4,341,904,743.8399.41其中:债券4,341,904,743.8399.41资产支持证券--4贵金属投资--5金融衍生品投资--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2,651,589.620.068其他资产23,233,249.040.539合计4,367,789,582.49100.00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571国家债券--2央行票据--3金融债券2,531,023,556.9168.23其中:政策性金融债222,008,745.505.984企业债券341,298,438.049.205企业短期融资券122,426,566.123.306中期票据1,305,444,616.0435.197可转债(可交换债)--8同业存单41,711,566.721.129其他--10合计4,341,904,743.83117.05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202200820交银金投债022,000,000204,808,547.955.522192204319工银投资债042,000,000202,514,426.235.463192801019平安银行二级1,500,000155,484,754.104.19410238257123大众汽车MTN001BC1,500,000151,985,000.004.105212804121广发银行小微债1,500,000151,326,983.614.08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58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告编制前一年内曾受监管部门处罚,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本基金投资的其余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11.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11.3其他资产构成序号名称金额(元)1存出保证金1,527.202应收证券清算款-3应收股利-4应收利息-5应收申购款23,231,721.846其他应收款-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597其他-8合计23,233,249.04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60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1、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汇安中短债债券A阶段份额净值增长率①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①-③②-④2019年9月1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1.16%0.02%1.04%0.02%0.11%0.0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3.99%0.03%2.37%0.06%1.62%-0.03%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5.13%0.02%3.27%0.02%1.86%0.00%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1.53%0.03%2.48%0.04%-0.95%-0.0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4.13%0.02%2.60%0.02%1.53%0.00%汇安中短债债券C阶段份额净值增长率①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①-③②-④2019年9月1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1.08%0.02%1.04%0.02%0.04%0.0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3.72%0.03%2.37%0.06%1.35%-0.03%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4.86%0.02%3.27%0.02%1.59%0.00%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1.28%0.03%2.48%0.04%-1.20%-0.0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3.88%0.02%2.60%0.02%1.28%0.00%汇安中短债债券D阶段份额净值增长率①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①-③②-④2023年11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0.40%0.02%0.55%0.02%-0.15%0.00%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61汇安中短债债券E阶段份额净值增长率①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①-③②-④2019年9月1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1.15%0.02%1.04%0.02%0.11%0.0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3.54%0.03%2.37%0.06%1.17%-0.03%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0.00%0.00%3.27%0.02%-3.27%-0.02%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0.00%0.00%2.48%0.04%-2.48%-0.04%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0.31%0.01%2.60%0.02%-2.29%-0.01%注:本基金自2023年11月27日起增设D类份额。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62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63注: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6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65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三、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四、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66(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67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存款的估值方法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五、估值程序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68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六、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69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七、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八、基金净值的确认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70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九、特殊情形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71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至少为1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72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73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销售服务费;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3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10%÷当年天数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7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25%,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30%,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01%。在通常情况下,C类、D类、E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销售服务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D类、E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E为前一日的C类、D类、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75目。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的规定。五、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76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77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78(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四)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79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七)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80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81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申请;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八)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九)清算报告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82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83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8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1、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4、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5、合规风险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85《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各类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7、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1)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2)本基金投资债券部分可存在由于部分个券发行规模不大,市场成交额较小,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将通过控制本基金规模、设置个券投资比例上限、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基金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86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的比例、调整个券的投资比例、审慎接受或确认赎回申请等措施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因此,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10%的部分,可以根据“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8、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87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9、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10、其他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二、声明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88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1)侧袋账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2)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89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5、基金份额的登记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与会计核算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六、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收益分配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90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1、基金净值信息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2、定期报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3、临时公告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91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92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93(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9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95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96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一、网站服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1、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确认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查询和修改投资者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2、信息资讯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二、电话服务1、自助电话服务:基金管理人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2、人工服务:基金管理人提供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客户服务电话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三、资料递送服务1、账户确认单: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相关基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申请成功下达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3、基金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有需求,可致电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索取季度、年度对账单。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递送基金管理人介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需纸质资料,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97四、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书信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公司网址:www.huianfund.cn客服电话:010-56711690客服邮箱:services@huianfund.cn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98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自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2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ianfund.cn序号公告事项法定披露方式法定披露日期1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2023-03-312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2023-04-143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2023-04-144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2023-04-225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2023-07-216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2023-08-317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高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E类份额净值精度的公告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2023-09-278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2023-10-259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2023-11-1510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及恢复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2023-11-1511关于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并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2023-11-2512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2023-11-25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9913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2023-11-2514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D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2023-11-2515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2023-11-2716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2023-11-2717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个人投资者通过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开放式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2023-12-2818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2024-01-2019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及其他身份基本信息的公告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2024-01-2620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D类基金份额暂停代销渠道机构投资者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2024-02-20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00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uianfund.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01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汇安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二)《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六)关于变更汇安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02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第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法定代表人:刘强设立日期:2016年4月25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10)56711600(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03(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04(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05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法定代表人:谷澍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06(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07(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08(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一、召开事由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09(1)终止《基金合同》;(2)更换基金管理人;(3)更换基金托管人;(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6)变更基金类别;(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销售服务费等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费率水平、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规则、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变更收费方式;(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10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11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12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出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13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2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或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五、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14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七、计票1、现场开会(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15(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八、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16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第三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17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18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19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第一部分、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法定代表人:刘强成立时间:2016年4月25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6]860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邮政编码:100031法定代表人:谷澍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20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21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22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24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本部分的流通受限证券,与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金是纯债基金,仅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中的债券资产。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25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26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四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27需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28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29(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第五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2、复核程序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1、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2、估值方法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30(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31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存款的估值方法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3、特殊情形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32(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33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四)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五)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六)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2、报表复核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34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3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部分、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第八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1、基金合同终止;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36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4、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137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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