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原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二0二三年第二号)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提示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2日证监许可【2011】988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10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23年7月22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3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重要提示 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和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更新基金代销机构的信息。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更新基金投资组合报告,信息截止至2023年6月30日。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更新基金业绩表现数据,信息截止至2023年6月30日。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更新报告期内的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一部分绪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合同、本合同:《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3、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4、法律法规: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5、《证券法》: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6、《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7、《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8、《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9、《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元:人民币元12、招募说明书:《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13、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4、发售公告:《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15、《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1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8、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9、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基金份额持有人: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2、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3、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25、基金销售网点: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26、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28、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29、个人投资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30、机构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3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32、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33、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5、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6、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7、日/天:公历日38、月:公历月39、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40、开放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2、T日: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43、T+n日: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44、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5、申购: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6、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7、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48、基金账户: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49、交易账户: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4、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5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56、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7、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30层法定代表人:裴长江总经理:陈戈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电话:(021)20361818传真:(021)20361616联系人:赵瑛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股权结构(截止于2023年07月22日):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主要人员情况董事会成员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后正式履职)、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全球资产管理亚洲区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BMOGlobal Asset Management),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教师,加拿大毕马威(KPMG)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党校校长,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海通银行董事、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经理和部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主管。郭宏韬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业务一部总经理。历任山东鲁信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纳、会计;山东鲁信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山东鲁信远致旅游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山东鲁信能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经理,高级客户经理;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二部高级主管级职员,恒丰资产处置组(筹)高级主管级职员,上海业务中心高级主管级职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业务中心副总经理;上海业务一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已退休。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巿公司)执行董事,获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银行子公司)中囯部高级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球化与中国现代化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历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监事会成员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秘书。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秘书。曹志刚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海通吉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海通创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赵伟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总部副总经理级)兼合规综合部、反洗钱部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合规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合规综合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赵士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亚洲企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业务发展业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人银行副总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副总裁、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夏志辉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投研中台总监兼资深金融平台研究经理。历任北京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ERP部门系统管理员,上海霸才软件有限公司系统信息部系统管理员,上海绘梦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管理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高级系统管理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主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管理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高级金融平台研究经理。孙玉礼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资深基金专员。历任美世咨询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师,韬睿惠悦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福利部精算顾问,上海泽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基金专员。程铖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经理、高级机构客户经理、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机构服务部机构副总监、机构服务部副总经理。黄奥博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副总经理兼产品二部总经理。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产品经理助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产品部产品高级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高级产品开发经理、资深产品开发经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开发总监助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副总监、战略与产品部产品总监。督察长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年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经营管理层人员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10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BARRA)BARRA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本基金基金经理(1)现任基金经理:曹文俊,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助理分析师,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自2017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起历任高级权益基金经理;现任富国基金权益投资部权益投资总监助理兼高级权益基金经理。自2018年04月起任富国转型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01月起任富国优质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0月起任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2月起任富国稳健策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2月起任富国金安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1月起任富国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2月起任富国天旭均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历任基金经理:李晓铭自2011年08月至2014年07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魏伟自2014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其他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六、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1、风险管理体系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2、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1)控制环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2)风险评估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3)操作控制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4)信息与沟通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5)监督与内部稽核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概况1、基本情况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注册资本:252.20亿元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行长:王良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电话:0755-83077987传真:0755-83195201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2、发展概况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105,087.52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3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41%。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9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二)主要人员情况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良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自2001年10月起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2021年8月-2023年4月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彭家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年2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兼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截至2023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223只证券投资基金。(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目标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3、内部控制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4、内部控制措施(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法定代表人:裴长江总经理:陈戈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直销网点:直销中心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传真:021-20513177联系人:孙迪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代销机构(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人代表:缪建民联系人员:季平伟客服电话:95555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人代表:陈四清联系人员:郭明客服电话:95588公司网站:www.icbc.com.cn(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法人代表:谷澍联系人员:贺倩客服电话:95599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法人代表:刘连舸联系人员:陈洪源客服电话:95566公司网站:www.boc.cn(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法人代表:田国立联系人员:张静客服电话:95533公司网站:www.ccb.com(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法人代表:任德奇联系人员:高天客服电话:95559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法人代表:朱鹤新联系人员:常振明客服电话:95558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法人代表:郑杨联系人员:胡波客服电话:95528公司网站:www.spdb.com.cn(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号法人代表:吕家进联系人员:孙琪虹客服电话:95561公司网站:www.cib.com.cn(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法人代表:李晓鹏联系人员:朱红客服电话:95595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法人代表:高迎欣联系人员:杨成茜客服电话:95568公司网站:www.cmbc.com.cn(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法人代表:张金良联系人员:李雪萍客服电话:95580公司网站:www.psbc.com(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法人代表:张东宁联系人员:谢小华客服电话:95526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法人代表:李民吉联系人员:郑鹏客服电话:95577公司网站:www.hxb.com.cn(1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法人代表:金煜联系人员:龚厚红客服电话:021-962888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1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法人代表:王凯联系人员:朱弘源客服电话:4008308003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1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法人代表:谢永林联系人员:蔡宇洲客服电话:95511-3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1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法人代表:陆华裕联系人员:胡技勋客服电话:95574公司网站:www.nbcb.com.cn(19)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法人代表:郭少泉联系人员:滕克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公司网站:www.qdccb.com(20)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法人代表:卢国锋联系人员:朱杰霞客服电话:956033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21)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法人代表:陈宏强联系人员:姜晟客服电话:96699浙江省内-,962699上海地区-,0577-96699其它地区-公司网站:www.wzbank.com.cn(2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法人代表:李伏安联系人员:王宏客服电话:4008-888-811公司网站:www.cbhb.com.cn(2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法人代表:彭寿斌联系人员:李格格客服电话:4006640099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2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68号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丹桂街10号法人代表:江建法联系人员:沈斯诺客服电话:95343公司网站:www.mintaibank.com(25)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法人代表:王耀球联系人员:洪晓琳客服电话:0769-961122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26)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法人代表:谢铁军联系人员:丁丽丽客服电话:96079公司网站:www.ksrcb.cn(27)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人代表:蔡建联系人员:黎超雄客服电话:020-961111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28)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法人代表:王兰凤联系人员:吴骏客服电话:96067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29)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办公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法人代表:章伟东联系人员:孟建潮客服电话:400-8896-596公司网站:www.borf.cn(3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法人代表:林义相联系人员:尹伶客服电话:010-66045678公司网站:www.txsec.com(31)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法人代表:费晓燕联系人员:袁丽萍客服电话:0510-9688988公司网站:www.jsjbl.com(3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法人代表:洪弘联系人员:张燕客服电话:010-83363002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3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法人代表:章知方联系人员:于杨客服电话:400-920-0022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3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法人代表:吴言林联系人员:林伊灵客服电话:025-66046166-849公司网站:www.huilinbd.com(3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法人代表:吕柳霞联系人员:李娟客服电话:400-711-8718公司网站:http://www.wacaijijin.com/(3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法人代表:刘明军联系人员:刘鸣客服电话:95017公司网站:www.tenganxinxi.com(37)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法人代表:贲惠琴联系人员:杨一新客服电话:021-50206003公司网站:www.msftec.com(3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法人代表:葛新联系人员:孙博超客服电话:95055-4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39)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法人代表:王德英联系人员:张敏客服电话:4006105568公司网站:www.boserawealth.com(4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法人代表:汪静波联系人员:张姚杰客服电话:400-821-5399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4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法人代表:薛峰联系人员:汤素娅客服电话:4006-788-887公司网站:www.jjmmw.com(4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26楼法人代表:其实联系人员:潘世友客服电话:95021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4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法人代表:杨文斌联系人员:张茹客服电话:4007-009-665公司网站:www.howbuy.com(4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法人代表:王珺联系人员:韩爱彬客服电话:95188-8公司网站:www.fund123.cn(4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法人代表:张跃伟联系人员:沈雯斌客服电话:400-089-1289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4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903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法人代表:吴强联系人员:吴强客服电话:952555公司网站:http://fund.10jqka.com.cn/(4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法人代表:闫振杰联系人员:宋丽冉客服电话:4008-886-661公司网站:www.myfund.com(4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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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21公司网站:www.gtja.com(7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法人代表:王常青联系人员:权唐客服电话:400-8888-108公司网站:www.csc108.com(7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法人代表:张纳沙联系人员:李颖客服电话:95536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7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法人代表:霍达联系人员:业清扬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公司网站:www.cmschina.com(7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法人代表:孙树明联系人员:黄岚客服电话:95575公司网站:www.gf.com.cn(7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法人代表:张佑君联系人员:顾凌客服电话:95548或4008895548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8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法人代表:陈共炎联系人员:辛国政客服电话:4008-888-888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8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法人代表:周杰联系人员:李笑鸣客服电话:95553公司网站:www.htsec.com(8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法人代表:杨玉成联系人员:陈宇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公司网站:www.swhysc.com(8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法人代表:杨华辉联系人员:夏中苏客服电话:95562公司网站:www.xyzq.com.cn(8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法人代表:黄炎勋联系人员:陈剑虹客服电话:95517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8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法人代表:吴坚联系人员:张煜客服电话:4008-096-096公司网站:www.swsc.com.cn(8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法人代表:高振营联系人员:江恩前客服电话:95351公司网站:www.xcsc.com(8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法人代表:冯鹤年联系人员:赵明客服电话:400-6198-888公司网站:www.mszq.com(8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法人代表:俞仕新联系人员:李蔡客服电话:95578公司网站:www.gyzq.com.cn(8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法人代表:安志勇联系人员:蔡霆客服电话:956066公司网站:www.ewww.com.cn(9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法人代表:张伟联系人员:胡子豪客服电话:95597公司网站:www.htsc.com.cn(9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人代表:王怡里联系人员:郭熠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公司网站:www.i618.com.cn(9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法人代表:肖海峰联系人员:赵如意客服电话:95548公司网站:sd.citics.com/(9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法人代表:魏庆华联系人员:汤漫川客服电话:4008-888-993公司网站:www.dxzq.net(9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法人代表:范力联系人员:陆晓客服电话:95330公司网站:www.dwzq.com.cn(9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法人代表:祝瑞敏联系人员:唐静客服电话:95321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9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法人代表:金文忠联系人员:胡月茹客服电话:95503公司网站:www.dfzq.com.cn(9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法人代表:施华联系人员:徐锦福客服电话:95571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9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人代表:刘秋明联系人员:姚巍客服电话:95525公司网站:www.ebscn.com(9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法人代表:胡伏云联系人员:陈靖客服电话:95396公司网站:www.gzs.com.cn(100)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法人代表:李剑锋联系人员:陈秀丛客服电话:4008-285-888公司网站:www.njzq.com.cn(10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法人代表:何伟联系人员:张瑾客服电话:400-819-8198公司网站:www.shzq.com(102)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法人代表:董祥联系人员:薛津客服电话:4007121212公司网站:www.dtsbc.com.cn(10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法人代表:吴承根联系人员:张国放客服电话:4006-967777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10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法人代表:何之江联系人员:吴琼客服电话:95511-8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105)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法人代表:陈照星联系人员:陈士锐客服电话:95328公司网站:http://www.dgzq.com.cn(10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法人代表:菅明军联系人员:程月艳客服电话:95377公司网站:www.ccnew.com(10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法人代表:翁振杰联系人员:黄静客服电话:400-818-8118公司网站:www.guodu.com(10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法人代表:庞介民联系人员:王旭华客服电话:956088公司网站:www.cnht.com.cn(10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法人代表:王献军联系人员:梁丽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公司网站:www.swhysc.com(11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法人代表:王洪联系人员:吴阳客服电话:95538公司网站:www.zts.com.cn(11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法人代表:刘学民联系人员:吴军客服电话:95358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11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法人代表:王作义联系人员:马贤清客服电话:400-8888-228公司网站:www.jyzq.cn(11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法人代表:武晓春联系人员:朱磊客服电话:400-8888-128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11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法人代表:黄金琳联系人员:张宗锐客服电话:95547公司网站:www.hfzq.com.cn(11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法人代表:陈牧原联系人员:李昕田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公司网站:www.hlzqgs.com(11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层法人代表:沈如军联系人员:陶亭客服电话:010-65051166公司网站:http://www.cicc.com.cn(117)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9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9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法人代表:陆建强联系人员:章力彬客服电话:95336浙江省-,4008696336全国-公司网站:www.ctsec.com(11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法人代表:俞洋联系人员:杨莉娟客服电话:95323公司网站:http://www.cfsc.com.cn/(11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法人代表:钱于军联系人员:牟冲客服电话:4008878827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12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法人代表:高涛联系人员:张鹏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公司网站:www.ciccwm.com(12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法人代表:李永湖联系人员:罗艺琳客服电话:95329公司网站:www.zszq.com(12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法人代表:戴彦联系人员:唐湘怡客服电话:95357公司网站:http://www.18.cn(12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法人代表:赵洪波联系人员:姜志伟客服电话:956007公司网站:www.jhzq.com.cn(12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法人代表:冉云联系人员:刘婧漪客服电话:95310公司网站:www.gjzq.com.cn(12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法人代表:刘加海联系人员:刘闻川客服电话:4008-209-898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126)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法人代表:张海文联系人员:李慧灵客服电话:95390公司网站:www.crsec.com.cn(12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法人代表:余磊联系人员:杨晨客服电话:4008-005-000公司网站:www.tfzq.com(128)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法人代表:毕劲松联系人员:刘宇客服电话:95381公司网站:www.sczq.com.cn(129)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联储证券法人代表:吕春卫联系人员:丁倩云客服电话:400-620-6868公司网站:www.lczq.com(13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法人代表:马永谙联系人员:卢亚博客服电话:400-080-8208公司网站:www.licaimofang.cn(13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5层法人代表:李科联系人员:杨超客服电话:95510公司网站:https://fund.sinosig.com(13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法人代表:王滨联系人员:陈慧客服电话:010-63631519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133)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法人代表:顾敏联系人员:邹榆客服电话:95384公司网站:https://www.webank.com/(13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法人代表:徐诺金联系人员:曹婷客服电话:95186公司网站:www.zybank.com.cn其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调整本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二、基金登记机构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法定代表人:裴长江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电话:(021)20361818传真:(021)20361616联系人:徐慧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负责人:廖海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联系人:廖海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联系电话:010-58153000传真:010-85188298联系人:王珊珊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费泽旭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2日证监许可【2011】988号文核准。一、基金类型混合型二、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三、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四、基金募集情况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8,345户,本基金已收到首次发行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1,039,518,760.35元,折合1,039,518,760.35份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219,997.93元,折合219,997.93份基金份额。以上收到的实收基金(本息)共计人民币1,039,738,758.28元,折合1,039,738,758.28份基金份额。本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为642,310.55份,本公司未使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三、基金合同生效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1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一)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直销网点:直销中心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传真:021-20513177联系人:孙迪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本基金目前的代销机构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从2011年9月30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3、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除指定赎回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1、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的单个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申购费);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的单个账户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将赎回款项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1、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1)前端收费模式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500万元 1.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注: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10月25日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及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5日起对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进行调整,详情请见该公告)(2)后端收费模式后端申购费率按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8% 1年-3年(含) 1.2% 3年-5年(含) 0.6% 5年以上 0 本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目前仅适用于本公司基金直销系统,如有变更,详见届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实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申购模式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2、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天以内(不含) 1.5% 7天以上(含) 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天以内(不含) 1.5% 7天(含)-2年以内(含) 0.6% 2年-3年(含) 0.3% 3年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2、申购份额的计算(1)前端收费模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例: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份(2)后端收费模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的后端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在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该部分基金份额时收取。3、赎回金额的计算(1)前端收费模式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不少于7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费用=10,000×1.016×0.5%=50.8元赎回金额=10,000×1.016-50.8=10,109.2元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不少于7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2)后端收费模式投资者赎回以后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基金份额时,收取后端赎回费和后端申购费。后端赎回费率及后端申购费率按照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标准执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率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或转换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除上述第4、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发生上述第4、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十三、基金转换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开通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100056;后端为000158)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1、适用范围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2、业务规则(1)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3)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即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与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与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在公司直销系统中,两种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均可以与富国天时货币基金A/B进行基金转换;(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6)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8)基金转换过程中,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计算并确定申购补差费用;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计算后端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在该部分基金赎回时收取;(9)本公司旗下的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11)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T+2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1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13)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14)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富国天时余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投资者部分转出富国天时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时的损失;(15)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16)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则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1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A前端转前端(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2)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2)基金转换的计算: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B后端转后端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费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1)对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其后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2)对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1)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2)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6、重要提示(1)目前,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销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拟转换基金的机构。(2)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实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收费模式基金转换业务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4)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亦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查询。(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的行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十五、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及质押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从事或受益于低碳环保主题的上市公司,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类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80%;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三、投资理念全球气候变暖、环境恶化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大力发展低碳环保相关产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各国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必然选择。我国已将节能环保定位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因而,低碳环保主题类上市公司将在中长期具备较大的成长潜力和发展空间。四、投资策略1、大类资产配置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2)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3)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和行业政策扶持等。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国内经济的发展趋势,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的比例。2、股票投资策略(1)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的界定:根据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的研究、券商研究机构的研究等,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低碳环保包含了从资源、能源的获取和产生,经中间的输送和配送,到净化处理及循环利用的整个过程。一般来说,低碳主要是从工业活动前端改善能源结构,提升能源和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从源头减少能源的消耗;环保主要是后端处置,对工业活动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置后,然后排放到自然环境中。低碳环保,兼顾了前端与后端的处置,使经济发展与环境的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最终进入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阶段。本基金认可的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包括两种类型的股票:1)直接从事低碳环保主题相关行业的股票①低碳主题相关股票:A.清洁能源:主要包括清洁能源的研发、生产与运营,如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电及核电等;也包括清洁能源的传输、服务等配套产业,如特高压输电、智能电网等相关上市公司;B.节能减排:主要包括与节能技术和装备、节能产品及节能服务产业的相关上市公司,如工业节能、建筑节能、汽车节能;也包括化石能源减排,如清洁燃煤、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碳捕获与封存等相关上市公司;C.碳交易与陆地碳汇:主要包括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农林产业减排增汇等相关的上市公司;②环保行业:包括环保技术和设备、环保服务和资源利用等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2)受益于低碳环保主题的股票,包括:①传统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中,通过有效节能减排措施或污染治理措施,实现能耗降低、污染改善,从而实现产业升级,相对同类公司受益的上市公司;②与低碳环保主题相关的服务行业③投资于低碳环保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④因与低碳环保主题相关的产业结构升级、消费生活模式转变而受益的其他上市公司。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等因素,从事或受益于上述投资主题的外延将会逐渐扩大,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对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的识别及认定。(2)个股投资策略1)对于直接从事低碳环保主题相关行业的股票按照上述(1)“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的界定”中,对于直接从事低碳环保主题相关行业的股票,本基金将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选择。定量的方法主要基于对一些量化指标的考察,包括:市净率(P/B)、市盈率(P/E)、动态市盈率(PEG)、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并强调绝对估值(DCF,DDM,NAV等)与相对估值(P/B、P/E、P/CF、PEG、EV/EBITDA等)的结合:①价值型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P/B、P/E较低的上市公司股票;②成长型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动态市盈率(PEG)较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股票。本基金将兼顾对该类股票在价值水平、成长能力上的考核,选择具有可持续的成长性、估值水平较为合理的上市公司。定性的方法主要是结合本基金研究团队的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通过深入分析该类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发展前景,重点选择在以下方面具有优势的低碳环保主题类上市公司:①低碳环保相关技术上的优势公司掌握了低碳环保领域内的核心技术或拥有核心专利,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且该种技术或专利的成熟度较高,适宜于大规模生产;②低碳环保相关产业政策的扶持力度低碳环保主题相关公司,相对于一般上市公司而言,对于相关政策环境的依赖程度更为显著。本基金将关注上市公司所属细分行业受到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力度,是否能够获得人力、技术、资金、财税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③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对于低碳环保主题类公司而言,清洁能源产品、节能减排产品、环保产品等通常具有一定创新特点,该类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求,切合市场趋势变化,将成为决定企业盈利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除了以上三个要点之外,本基金也会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是细分行业中的龙头企业,或即将成为细分行业龙头的企业;公司经营团队能力、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等因素。2)对于受益于低碳环保主题的股票除了使用上述1)中提到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外,本基金还将重点关注公司在同行业中节能减排、减低环境污染等方面是否处于领先地位。具体的参考指标包括:每单位收入所消耗能源、每单位收入排碳量等。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4、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3)市场转换是指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收益特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4)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5)信用风险评估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性,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5、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对权证投资的主要策略为:(1)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扼制组合、蝶式组合等权证投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股票、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因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五、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比例及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基金经理组在公司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另类投资部和研究部的协助与支持下,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部设立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部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六、投资程序1、在公司研究团队的协助与支持下,基金经理组基于对未来市场趋势、运行格局和特点的研究判断,结合本基金合同与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3、基金经理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个券投资分布方式及买卖时机,构建投资组合,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动态调整。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5、另类投资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7、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七、投资限制1、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2、投资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1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除上述第(6)、(12)、(13)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八、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者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九、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十二、投资组合报告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77,919,047.53 79.65 其中:股票 1,277,919,047.53 79.6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26,125,891.67 20.33 7 其他资产 437,262.68 0.03 8 合计 1,604,482,201.88 100.00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0,957,950.00 3.1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17,030,438.81 63.5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5,447.47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53,486.97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2,956,197.00 3.31 H 住宿和餐饮业 28,837,774.00 1.8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4,809,440.38 2.1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2,597,551.47 5.1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616,978.57 0.6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3,782.86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77,919,047.53 79.8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984 森麒麟 3,369,437 106,002,488.02 6.62 2 600426 华鲁恒升 2,636,800 80,765,184.00 5.05 3 300760 迈瑞医疗 214,075 64,179,685.00 4.01 4 603901 永创智能 4,183,827 60,916,521.12 3.81 5 601058 赛轮轮胎 4,890,500 55,702,795.00 3.48 6 300498 温氏股份 2,777,000 50,957,950.00 3.18 7 600765 中航重机 1,920,900 50,923,059.00 3.18 8 300910 瑞丰新材 915,669 46,058,150.70 2.88 9 601968 宝钢包装 6,380,608 45,940,377.60 2.87 10 300887 谱尼测试 1,143,775 45,270,614.50 2.83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3、其他资产构成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40,762.9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96,499.7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37,262.6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一、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08.10-2011.12.31 -12.70% 0.72% -12.27% 1.12% -0.43% -0.40% 2012.01.01-2012.12.31 2.63% 1.24% 7.10% 1.02% -4.47% 0.22% 2013.01.01-2013.12.31 29.69% 1.40% -5.91% 1.12% 35.60% 0.28% 2014.01.01-2014.12.31 0.17% 1.40% 42.73% 0.97% -42.56% 0.43% 2015.01.01-2015.12.31 163.06% 2.30% 7.41% 1.99% 155.65% 0.31% 2016.01.01-2016.12.31 -28.67% 1.84% -8.44% 1.12% -20.23% 0.72% 2017.01.01-2017.12.31 33.20% 1.05% 17.22% 0.51% 15.98% 0.54% 2018.01.01-2018.12.31 -32.00% 1.56% -19.26% 1.07% -12.74% 0.49% 2019.01.01-2019.12.31 30.23% 0.74% 29.50% 0.99% 0.73% -0.25% 2020.01.01-2020.12.31 9.78% 0.97% 22.47% 1.14% -12.69% -0.17% 2021.01.01-2021.12.31 17.51% 1.16% -2.97% 0.94% 20.48% 0.22% 2022.01.01-2022.12.31 -19.53% 1.28% -16.91% 1.02% -2.62% 0.26% 2023.01.01-2023.06.30 -5.15% 0.72% -0.02% 0.67% -5.13% 0.05% 2011.08.10-2023.06.30 153.64% 1.38% 50.14% 1.11% 103.50% 0.27%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注:1、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2、本基金于2011年8月10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2年2月9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四、基金财产的处分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目的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二、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三、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四、估值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五、估值方法1.估值依据及原则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估值的基本原则:(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2.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1)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2)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6)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2.差错处理原则(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七、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八、特殊情形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原则的三项及估值技术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分红方式。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8.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1.2%÷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2%÷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除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一)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二)赎回费用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三)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三、基金税收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四、基金费用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六、基金净值信息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九、临时报告与公告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8.基金募集期延长;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十、澄清公告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十二、清算报告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十三、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十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十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一)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5、购买力风险本基金依据经济周期中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通过投资相应的受益资产,力求保护基金财产不受通货膨胀、通货紧缩等宏观经济波动的负面冲击,从而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但仍然存在极端情况下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的风险。(二)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四)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五)流动性风险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六)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七)操作或技术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八)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九)基金估值风险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十)本基金的特有风险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从事或受益于低碳环保主题的上市公司,因而股票资产的投资范围具有一定的行业集中性和相关性,由此带来的行业配置风险是本基金产品的一个重要风险来源。2、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别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将承担科创板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以下风险:(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2)流动性风险。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3)集中投资风险。科创板将集中以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由于投入规模大、技术迭代快、盈利周期长等行业特点,科创板企业的收入及盈利水平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公开发行时和上市后仍无法盈利的情形。(4)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1)退市情形更多。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2)退市时间更短。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3)执行标准更严。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5)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6)集中度风险。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7)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8)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企业也会带来政策影响。3、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2)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3)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7)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3)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4)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十一)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十二)其他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二、声明(一)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二)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2)变更基金类别;(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二、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组(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3)发售基金份额;(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会议形式;(4)议事程序;(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7)表决方式;(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1、会议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1)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2)通讯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五)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七)计票1、现场开会(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八)生效与公告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分红方式。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8、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二)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1.2%÷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2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3、除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一)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从事或受益于低碳环保主题的上市公司,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类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80%;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三)投资限制1、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2、投资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1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除上述第(6)、(12)、(13)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2)变更基金类别;(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二)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组(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八、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基金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邮政编码:200120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2亿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2、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邮政编码:518040法定代表人:李建红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2.20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及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池。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投资于股票类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80%;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1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除上述第(6)、(12)、(13)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发送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财产保管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办理退款等事宜。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2)复核程序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1)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2)估值依据及原则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估值的基本原则: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a)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b)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c)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6)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d)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e)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5、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6、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2)报表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8、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七、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1)基金合同终止;(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四、网络在线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七、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查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2年8月15日 2 关于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2年8月24日 3 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2年8月25日 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2年9月28日 5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2年11月11日 6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2年12月28日 7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2月2日 8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3月25日 9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4月11日 10 关于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5月25日 1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7月10日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二)《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六)关于申请募集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八)《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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