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0二三年第二号)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提示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2月29日证监许可【2008】317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28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作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将力争通过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有效合理配置规避系统风险、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但同时也可能存在因投资管理人对市场判断有误从而导致资产配置比例不合适而产生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3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降低管理费率 第一部分绪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1、本合同、《基金合同》:指《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5、《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6、《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7、《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9、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10、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1、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12、发售公告:指《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13、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7、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基金销售代理人: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19、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20、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21、注册与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2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与登记业务的机构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24、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5、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7、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28、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9、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30、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31、日/天:指公历日32、月:指公历月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4、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有效申请日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6、认购: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37、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38、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40、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某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4、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5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30层法定代表人:裴长江总经理:陈戈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电话:(021)20361818传真:(021)20361616联系人:赵瑛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股权结构(截止于2023年04月22日):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主要人员情况(一)董事会成员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全球资产管理亚洲区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BMOGlobal Asset Management),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教师,加拿大毕马威(KPMG)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监事会主席。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海通银行董事。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经理和部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主管。郭宏韬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业务一部总经理。历任山东鲁信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纳、会计;山东鲁信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山东鲁信致远旅游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山东鲁信能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经理,高级客户经理;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二部高级主管级职员,恒丰资产处置组(筹)高级主管级职员,上海业务中心高级主管级职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业务中心副总经理;上海业务一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已退休。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巿公司)执行董事,获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银行子公司)中囯部高级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球化与中国现代化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历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二)监事会成员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秘书。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秘书。曹志刚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赵伟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总部副总经理级)兼合规综合部、反洗钱部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合规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合规综合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赵士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亚洲企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业务发展业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人银行副总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副总裁、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夏志辉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投研中台总监兼资深金融平台研究经理。历任北京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ERP部门系统管理员,上海霸才软件有限公司系统信息部系统管理员,上海绘梦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管理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高级系统管理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主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管理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高级金融平台研究经理。孙玉礼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资深基金专员。历任美世咨询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师,韬睿惠悦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福利部精算顾问,上海泽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基金专员。程铖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经理、高级机构客户经理、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机构服务部机构副总监、机构服务部副总经理。黄奥博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副总经理兼产品二部总经理。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产品经理助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产品部产品高级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高级产品开发经理、资深产品开发经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开发总监助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副总监、战略与产品部产品总监。(三)督察长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年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四)经营管理层人员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10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华安基金副营销总裁;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旗下子公司富国资产(香港)和富国资产(上海)董事,富国环保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BARRA)BARRA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五)本基金基金经理(1)现任基金经理:侯梧,硕士,曾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助理,原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三部总经理;自2018年3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权益投资部高级权益基金经理。自2018年04月起任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8月起任富国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起任富国大盘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9月起任富国融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历任基金经理:俞晓斌自2017年11月至2020年04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于江勇自2008年5月至2018年04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七)其他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8)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六、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1、风险管理体系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2、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1)控制环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2)风险评估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3)操作控制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4)信息与沟通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5)监督与内部稽核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情况1、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定代表人:谷澍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10-66060069传真:010-68121816联系人:秦一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2、主要人员情况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83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08只。(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1、内部控制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销售机构(一)直销机构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法定代表人:裴长江总经理:陈戈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直销网点:直销中心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传真:021-20513177联系人:孙迪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二)代销机构(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法人代表:谷澍联系人员:贺倩客服电话:95599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人代表:陈四清联系人员:郭明客服电话:95588公司网站:www.icbc.com.cn(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法人代表:刘连舸联系人员:陈洪源客服电话:95566公司网站:www.boc.cn(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法人代表:田国立联系人员:张静客服电话:95533公司网站:www.ccb.com(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法人代表:任德奇联系人员:高天客服电话:95559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人代表:缪建民联系人员:季平伟客服电话:95555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法人代表:朱鹤新联系人员:常振明客服电话:95558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法人代表:郑杨联系人员:胡波客服电话:95528公司网站:www.spdb.com.cn(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号法人代表:吕家进联系人员:孙琪虹客服电话:95561公司网站:www.cib.com.cn(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法人代表:李晓鹏联系人员:朱红客服电话:95595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法人代表:高迎欣联系人员:杨成茜客服电话:95568公司网站:www.cmbc.com.cn(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法人代表:张金良联系人员:李雪萍客服电话:95580公司网站:www.psbc.com(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法人代表:张东宁联系人员:谢小华客服电话:95526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法人代表:李民吉联系人员:郑鹏客服电话:95577公司网站:www.hxb.com.cn(1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法人代表:金煜联系人员:龚厚红客服电话:021-962888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1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法人代表:王凯联系人员:朱弘源客服电话:4008308003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1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法人代表:谢永林联系人员:蔡宇洲客服电话:95511-3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1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法人代表:陆华裕联系人员:胡技勋客服电话:95574公司网站:www.nbcb.com.cn(19)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法人代表:王金山联系人员:鲁娟客服电话:96198公司网站:www.bjrcb.com(20)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法人代表:郭少泉联系人员:滕克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公司网站:www.qdccb.com(2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法人代表:卢国锋联系人员:朱杰霞客服电话:956033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2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88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88号法人代表:胡升荣联系人员:赵世光客服电话:95302公司网站:www.njcb.com.cn(23)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法人代表:陈宏强联系人员:姜晟客服电话:96699浙江省内-,962699上海地区-,0577-96699其它地区-公司网站:www.wzbank.com.cn(2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法人代表:夏平联系人员:田春慧客服电话:95319公司网站:www.jsbchina.cn(2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法人代表:李伏安联系人员:王宏客服电话:4008-888-811公司网站:www.cbhb.com.cn(26)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法人代表:彭寿斌联系人员:李格格客服电话:4006640099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27)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68号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丹桂街10号法人代表:江建法联系人员:沈斯诺客服电话:95343公司网站:www.mintaibank.com(28)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法人代表:林斌联系人员:赵可钧客服电话:96528公司网站:www.jxccb.com(29)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法人代表:姚真勇联系人员:杨素苗客服电话:0757-22223388公司网站:www.sdebank.com(30)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法人代表:谢铁军联系人员:丁丽丽客服电话:96079公司网站:www.ksrcb.cn(3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人代表:蔡建联系人员:黎超雄客服电话:020-961111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3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法人代表:王兰凤联系人员:吴骏客服电话:96067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33)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28楼01A单元、02A单元和04单元,29楼02单元,30楼01单元,32楼01单元和01B单元,33楼01单元和03单元,34楼01单元及35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28楼01A单元、02A单元和04单元,29楼02单元,30楼01单元,32楼01单元和01B单元,33楼01单元和03单元,34楼01单元及35楼法人代表:林钰华(Yuk Wah LAM)联系人员:陈莹客服电话:个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 8301 880机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820 1268公司网站:www.citibank.com.cn(34)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办公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法人代表:章伟东联系人员:孟建潮客服电话:400-8896-596公司网站:www.borf.cn(3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法人代表:林义相联系人员:尹伶客服电话:010-66045678公司网站:www.txsec.com(36)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法人代表:费晓燕联系人员:袁丽萍客服电话:0510-9688988公司网站:www.jsjbl.com(3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法人代表:洪弘联系人员:张燕客服电话:010-83363002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3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法人代表:章知方联系人员:于杨客服电话:400-920-0022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3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法人代表:吴言林联系人员:林伊灵客服电话:025-66046166-849公司网站:www.huilinbd.com(4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法人代表:吕柳霞联系人员:李娟客服电话:400-711-8718公司网站:http://www.wacaijijin.com/(4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法人代表:刘明军联系人员:刘鸣客服电话:95017公司网站:www.tenganxinxi.com(42)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法人代表:贲惠琴联系人员:杨一新客服电话:021-50206003公司网站:www.msftec.com(4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法人代表:葛新联系人员:孙博超客服电话:95055-4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4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法人代表:汪静波联系人员:张姚杰客服电话:400-821-5399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4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法人代表:薛峰联系人员:汤素娅客服电话:4006-788-887公司网站:www.jjmmw.com(4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26楼法人代表:其实联系人员:潘世友客服电话:95021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4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法人代表:杨文斌联系人员:张茹客服电话:4007-009-665公司网站:www.howbuy.com(4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法人代表:王珺联系人员:韩爱彬客服电话:95188-8公司网站:www.fund123.cn(4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法人代表:张跃伟联系人员:沈雯斌客服电话:400-089-1289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5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903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法人代表:吴强联系人员:吴强客服电话:952555公司网站:http://fund.10jqka.com.cn/(5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法人代表:闫振杰联系人员:宋丽冉客服电话:4008-886-661公司网站:www.myfund.com(5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法人代表:李兴春联系人员:曹怡晨客服电话:4000325885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5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楼)27楼2714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法人代表:张峰联系人员:张倩客服电话:400-021-8850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5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法人代表:梁蓉联系人员:张旭客服电话:010-66154828公司网站:www.5irich.com(5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法人代表:沈伟桦联系人员:程刚客服电话:400-609-9200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5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法人代表:王锋联系人员:王锋客服电话:95177公司网站:https://www.snjijin.com/fsws/index.htm(57)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法人代表:肖伟联系人员:张林客服电话:400-080-5828公司网站:www.igesafe.com(5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法人代表:武建华联系人员:丛瑞丰客服电话:400-8180-888公司网站:http://www.zzfund.com(5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法人代表:王伟刚联系人员:丁向坤客服电话:400-619-9059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60)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法人代表:张俊联系人员:印强明客服电话:021-20292031公司网站:www.wg.com.cn(6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法人代表:李柳娜联系人员:李柳娜客服电话:010-62675369公司网站:www.xincai.com(62)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法人代表:许宁联系人员:魏尧客服电话:400-829-1218公司网站:www.htfund.com(6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法人代表:杨健联系人员:李海燕客服电话:400-673-7010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6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法人代表:黄祎联系人员:姜吉灵客服电话:400-799-1888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6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法人代表:燕斌联系人员:凌秋艳客服电话:400-046-6788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6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法人代表:彭浩联系人员:门闯客服电话:400-004-8821公司网站:www.taixincf.com(6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法人代表:王翔联系人员:项阳客服电话:400-820-5369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6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法人代表:陈继武联系人员:李晓明客服电话:4000-178-000公司网站:www.lingxianfund.com(6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法人代表:陈祎彬联系人员:宁博宇客服电话:4008-219-031公司网站:https://lupro.lufunds.com(7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法人代表:肖雯联系人员:黄敏娥客服电话:020-89629066公司网站:www.yingmi.cn(7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法人代表:TEOWEEHOWE联系人员:叶健客服电话:400-684-0500公司网站:http://www.ifastps.com.cn(72)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法人代表:钱昊旻联系人员:陈珍珍客服电话:400-8909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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21公司网站:www.gtja.com(8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法人代表:王常青联系人员:权唐客服电话:400-8888-108公司网站:www.csc108.com(8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法人代表:张纳沙联系人员:李颖客服电话:95536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8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法人代表:霍达联系人员:林生迎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8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法人代表:孙树明联系人员:黄岚客服电话:95575公司网站:www.gf.com.cn(8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法人代表:张佑君联系人员:顾凌客服电话:95548或4008895548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8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法人代表:陈共炎联系人员:辛国政客服电话:4008-888-888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8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法人代表:周杰联系人员:李笑鸣客服电话:95553公司网站:www.htsec.com(8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法人代表:杨玉成联系人员:陈宇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公司网站:www.swhysc.com(8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法人代表:杨华辉联系人员:夏中苏客服电话:95562公司网站:www.xyzq.com.cn(8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法人代表:李新华联系人员:李良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公司网站:www.95579.com(9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法人代表:黄炎勋联系人员:陈剑虹客服电话:95517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9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法人代表:吴坚联系人员:张煜客服电话:4008-096-096公司网站:www.swsc.com.cn(9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法人代表:高振营联系人员:江恩前客服电话:95351公司网站:www.xcsc.com(9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法人代表:俞仕新联系人员:李蔡客服电话:95578公司网站:www.gyzq.com.cn(9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法人代表:安志勇联系人员:蔡霆客服电话:956066公司网站:www.ewww.com.cn(9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法人代表:张伟联系人员:胡子豪客服电话:95597公司网站:www.htsc.com.cn(9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人代表:王怡里联系人员:郭熠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公司网站:www.i618.com.cn(9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法人代表:冯恩新联系人员:吴忠超客服电话:95548或400-889-5548公司网站:sd.citics.com(9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法人代表:祝瑞敏联系人员:唐静客服电话:95321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9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法人代表:金文忠联系人员:胡月茹客服电话:95503公司网站:www.dfzq.com.cn(10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法人代表:张巍联系人员:刘阳客服电话:95514公司网站:www.cgws.com(10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人代表:刘秋明联系人员:姚巍客服电话:95525公司网站:www.ebscn.com(10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法人代表:胡伏云联系人员:陈靖客服电话:95396公司网站:www.gzs.com.cn(10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6666号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法人代表:李福春联系人员:安岩岩客服电话:95360公司网站:www.nesc.cn(10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法人代表:李剑锋联系人员:陈秀丛客服电话:4008-285-888公司网站:www.njzq.com.cn(10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法人代表:何伟联系人员:张瑾客服电话:400-819-8198公司网站:www.shzq.com(106)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法人代表:张威联系人员:田芳芳客服电话:95399公司网站:www.cctgsc.com.cn(107)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法人代表:董祥联系人员:薛津客服电话:4007121212公司网站:www.dtsbc.com.cn(10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层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法人代表:葛小波联系人员:沈刚客服电话:95570公司网站:www.glsc.com.cn(10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法人代表:何之江联系人员:吴琼客服电话:95511-8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11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0327法人代表:章宏韬联系人员:甘霖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公司网站:www.hazq.com(11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F法人代表:何春梅联系人员:牛孟宇客服电话:95563公司网站:www.ghzq.com.cn(112)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法人代表:刘宛晨联系人员:郭磊客服电话:0731-4403319公司网站:www.cfzq.com(11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法人代表:菅明军联系人员:程月艳客服电话:95377公司网站:www.ccnew.com(11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法人代表:翁振杰联系人员:黄静客服电话:400-818-8118公司网站:www.guodu.com(11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23号投资广场18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法人代表:钱俊文联系人员:王一彦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116)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法人代表:宁敏联系人员:王炜哲客服电话:400-620-8888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11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法人代表:庞介民联系人员:王旭华客服电话:956088公司网站:www.cnht.com.cn(11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法人代表:杨炯洋联系人员:谢国梅客服电话:95584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11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法人代表:王献军联系人员:梁丽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公司网站:www.swhysc.com(12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法人代表:王洪联系人员:吴阳客服电话:95538公司网站:www.zts.com.cn(12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法人代表:刘学民联系人员:吴军客服电话:95358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12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法人代表:王作义联系人员:马贤清客服电话:400-8888-228公司网站:www.jyzq.cn(12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法人代表:武晓春联系人员:朱磊客服电话:400-8888-128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12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法人代表:徐朝晖联系人员:张吉安客服电话:95582公司网站:www.west95582.com(12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法人代表:黄金琳联系人员:张宗锐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公司网站:www.hfzq.com.cn(12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法人代表:陈牧原联系人员:李昕田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公司网站:www.hlzqgs.com(12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层法人代表:沈如军联系人员:陶亭客服电话:010-65051166公司网站:http://www.cicc.com.cn(128)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9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9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法人代表:陆建强联系人员:章力彬客服电话:95336浙江省-,4008696336全国-公司网站:www.ctsec.com(12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法人代表:俞洋联系人员:杨莉娟客服电话:95323公司网站:http://www.cfsc.com.cn/(13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法人代表:钱于军联系人员:牟冲客服电话:4008878827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13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法人代表:高涛联系人员:张鹏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公司网站:www.ciccwm.com(13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法人代表:戴彦联系人员:唐湘怡客服电话:95357公司网站:http://www.18.cn(13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法人代表:赵洪波联系人员:姜志伟客服电话:956007公司网站:www.jhzq.com.cn(13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法人代表:冉云联系人员:刘婧漪客服电话:95310公司网站:www.gjzq.com.cn(13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法人代表:刘加海联系人员:刘闻川客服电话:4008-209-898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136)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法人代表:郝京春联系人员:吴尔晖客服电话:4000-188-688公司网站:www.ydsc.com.cn(137)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法人代表:张海文联系人员:李慧灵客服电话:95390公司网站:www.crsec.com.cn(13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法人代表:余磊联系人员:杨晨客服电话:4008-005-000公司网站:www.tfzq.com(139)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法人代表:赵玺联系人员:谢立军客服电话:4008-169-169公司网站:www.datong.com.cn(140)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法人代表:毕劲松联系人员:刘宇客服电话:95381公司网站:www.sczq.com.cn(141)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联储证券法人代表:吕春卫联系人员:丁倩云客服电话:400-620-6868公司网站:www.lczq.com(142)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法人代表:马永谙联系人员:卢亚博客服电话:400-080-8208公司网站:www.licaimofang.cn(14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5层法人代表:李科联系人员:杨超客服电话:95510公司网站:https://fund.sinosig.com(14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法人代表:王滨联系人员:陈慧客服电话:010-63631519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145)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法人代表:顾敏联系人员:邹榆客服电话:95384公司网站:https://www.webank.com/(146)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法人代表:徐诺金联系人员:曹婷客服电话:95186公司网站:www.zybank.com.cn(147)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28层法人代表:王晓健联系人员:郭景波客服电话:400-1623-623公司网站:www.xib.com.cn(三)其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二、基金登记机构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法定代表人:裴长江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电话:(021)20361818传真:(021)20361616联系人:徐慧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负责人:廖海联系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联系人:廖海经办律师:廖海、吕红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联系电话:021-22288888传真:021-22280000联系人:王珊珊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石静筠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2月29日证监许可【2008】317号文核准。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一、募集情况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6606户,首次发行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341,001,454.21元。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06,537.74元,以上收到的实收基金(本息)共计人民币341,107,991.95元。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共募集341,107,991.95份基金份额。该资金已于2008年5月26日全额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三、基金合同生效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2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例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于2008年7月1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于2008年8月28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电话、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5、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入基金财产。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入基金财产。7、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1、申购费(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本公司设定的养老金客户包括: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g、养老目标基金;h、职业年金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具体费率如下:A、申购费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500万元 1.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投资者。B、特定申购费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15% 100万元≤M<500万元 0.1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8% 1年—3年(含) 1.2% 3年—5年(含) 0.6% 5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2、赎回费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时,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以上(含) 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申)购费用时,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2年以内(含) 0.6% 2年—3年(含) 0.3% 3年以上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修改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七、赎回费的归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目前,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所有。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1、申购份额的计算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0% 1.20% -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2 988,142.29 4,999,000.00 前端申购费(D=A-C) 147.78 11,857.71 1,000.00 申购份额(=C/1.200) 8,210.18 823,451.91 4,165,833.33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申购份额(=A/1.200) 8,333.33 833,333.33 4,166,666.66 2、赎回金额的计算如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申购费率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10,000×1.250-10,000×1.250×0.5%=12,437.5元例:假定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025、1.080和1.14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面值(B)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额(D=A×C) 10,250 10,800 11,400 适用后端认购费率(E) 1.60% 0.8% 0.4% 后端认购费(F=A×B×E) 160 80 40 赎回费(G) 61.50 32.4 0 赎回金额(H=D-F-G) 10,028.50 10,687.60 11,360.00 例:假定某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30、1.300和1.36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额(D=A×C) 12,300 13,000 13,6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E) 1.80% 1.2% 0.6% 后端申购费(F=A×B×E) 216 144 72 赎回费(G) 73.8 39 0 赎回金额(H=D-F-G) 12,010.20 12,817.00 13,528.00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和第(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新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十四、基金的转换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开通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100029;后端为:100030)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公司暂不开通前端收费品种与后端收费品种之间的转换业务。1、适用范围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2、业务规则(1)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3)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即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与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与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在公司直销系统中,两种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均可以与富国天时货币基金A/B进行基金转换;(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6)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8)基金转换过程中,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计算并确定申购补差费用;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计算后端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在该部分基金赎回时收取;(9)本公司旗下的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11)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T+2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1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13)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14)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富国天时余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投资者部分转出富国天时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时的损失;(15)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16)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则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1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A前端转前端(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2)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2)基金转换的计算: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B后端转后端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费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1)对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其后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2)对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6、声明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7、重要提示(1)目前,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销本基金和拟转换基金、且已开通本基金和拟转换基金基金转换业务的机构,具体开通转换的机构可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2)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实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收费模式基金转换业务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4)投资者欲了解其他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富国基金客服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十五、转托管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者。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八、基金的冻结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红利型股票与稳健成长型股票,兼顾红利收益与资本增值;力争通过灵活合理的大类资产配置与专业的个券精选,在精细化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构建优化组合,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三、投资理念稳健为体,积极为用,立足高远,细水长流。四、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行业细分、公司价值评估以及组合风险管理全过程中。1、“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1)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SAA-Strategic Asset Allocation)和战术资产配置策略(TAA-TacticalAsset Allocation)的有机结合,持续、动态、优化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短期金融工具等的比例。具体而言,在长期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以宏观经济分析、长期利率走势分析为重点的资产类别收益-风险预测框架来进行战略资产配置,在理性预期的基础上获得SAA最优比例,并以此作为资产配置调整的可参照基准;在短期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关变化、景气周期的不同阶段、各参与市场的具体表现、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等因素,通过适度的时机选择进行战术资产配置,即在SAA长期维持均衡的基础上积极主动的实现对大类资产配置的动态优化调整。此外,待股票指数期货推出后,本基金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计划地运用该衍生产品进行组合保险(Portfolio Insurance)。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侧重采用量化模型(Quantitative Model)与专业判断配置(Judgmental Allocation)相结合的方式(图中右上角),示意图如下:图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示意图(2)资产类别的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的资产类别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等。其中,股票类资产包括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和未来可能出现的股权类证券;债券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债)、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回购协议以及现金存款等。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15%-65%,其中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作相应调整。本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原则如下:【1】当股票市场处于较低风险区域或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上涨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适度积极的做法,提高股票的投资比重,分享股票市场上涨带来的收益,以争取较高回报。【2】当股票市场处于较高风险区域或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下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保守的做法,降低股票投资比重,加大债券市场的投资力度,以回避股票市场下跌的系统性风险,避免组合损失。【3】当股票市场在中等风险区域或预期处于震荡运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以结构性调整为主,适当降低股票的投资比重,选择的重点是相对价值低估的个股,同时加大可转债的投资比重。【4】当预期利率下降、债券价格将上升时,组合将降低现金持有比例,并将债券资产主要投资于中长期债券,以实现较高的回报;在预期利率上升、债券价格将下降时,组合将增加现金持有比例,并将债券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和浮息债券。【5】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2、“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资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兼顾红利收益(Dividend Income)和资本增值(CapitalAppreciation)两个层面,在精选红利型股票与稳健成长型股票的同时,综合考虑基金组合投资回报的稳定性、持续性与成长性;通过精细化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技术,在组合承担中等偏低主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行业与风格类资产的均衡配置,主动承担具有强大研究平台支持的、“自下而上”的股票选择风险,从而实现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1)第一层:侧重量化筛选,构建基本股票库(Fundamental Equity Pool)本基金重点关注由以下量化筛选过程产生的股票样本:【1】按每股现金流量由小到大(递增)排序,剔除排名靠后的上市公司股票;【2】在此基础上,分别采用“红利型股票量化筛选策略”与“稳健成长型股票量化筛选策略”初步圈定重点关注的股票样本:【2-1】红利型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过去2年至少有1次现金分红且最近1年的预期现金股息率(D/P)较高、量化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股票;【2-2】稳健成长型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动态市盈率(PEG)较低、量化分析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股票。对于新上市的新股,本基金将其作为一个特殊资产类,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具体市场情况决定投资与否。未来,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本基金还将关注那些采用回购股票、股权分红等创新方式作为现金分红的替代措施以提高股东回报的上市公司股票。(2)第二层:突出基本面分析,构建核心股票库(Core Equity Pool)【1】“上市公司综合素质评估模型”的运用本基金将基于“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运用“上市公司综合素质评估模型”对基本股票库中的股票进行二次筛选,从中选出运营状况健康、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稳健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核心股票库。“上市公司综合素质评估模型”由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两部分构成。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运用(定量的)财务分析模型和资产估值模型,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未来增长性、权益回报率及相对价值等方面;通过运用(定性的)上市公司质量评估模型,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行业地位、研发能力、公司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其中,对于红利型上市公司,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侧重考量其分红的历史、分红的潜力、分红的意愿等因素;对于稳健成长型上市公司,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侧重考量其历史成长性、成长可持续性、成长潜力、成长动力来源等因素。上市公司综合素质评估模型的示意简图如下:图上市公司综合素质评定模型示意图【2】“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警模型”的运用本基金还将运用本基金管理人自行研发构建的“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警模型”,对核心股票库内的备选股票进行财务指标预警分析(定期监控)。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对于同一行业内的正常公司,其财务指标应有合理的波动范围。一旦某一指标超出了合理范围,可以说明该公司在某方面出现异常。当然,个别财务指标的异常不足以使公司整个财务或业绩发生根本性的变动,但当出现多个财务指标发生异常的情形时,通常可以较为肯定地判断该公司整个财务或业绩会发生向好或向坏方向较大的变动。因此,运用“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警模型”,一方面可以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真假进行甄别;另一方面可以根据该模型的计算结果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预警或预喜,从而实现对备选股票的定期监控。(3)借助强大组合管理工具Barra Aegis SystemTM优化组合配置本基金将充分运用Barra Aegis SystemTM中的精细化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技术,并以其提供的解决方案作为优化配置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重要参考依据,力争在投资组合承担中等偏低主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行业与风格类资产的均衡配置,主动承担具有强大研究平台支持的股票选择风险,从而实现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本基金股票投资示意图如下:图股票投资示意图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4、“自上而下”的债券投资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对债券类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并在此框架下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债券选择。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以及结构调整因素(包括:资金面结构的调整、投资者结构的变化、制度建设和品种创新等)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力争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1。在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进一步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1)期限结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梯子策略等,在长期、中期与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2)市场转换:本基金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之间不同的运行规律,在充分研究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与调整组合(包括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求提高投资收益。(3)相对价值判断: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并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会上升的品种,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会下降的品种。(4)信用风险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的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定与估测,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5)现金管理:为了满足日常赎回要求以及在资产配置与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流动性要求,基金资产中必须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类资产。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货币市场投资工具进行有效的现金流管理,从而提高现金资产的收益率。债券投资策略制定与贯彻的过程,也是本基金管理人对于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管理的过程。在系统化的风险控制体系下,通过对管理指标的设定与监控,结合对风险定价失效机会的把握,本基金管理人不但可以有效控制整体资产的风险水平,而且可以在寻求风险结构优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1)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2)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1重点关注的指标包括:信贷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增长率、消费价格指数、生产价格指数、企业商业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GDP增长率、居民储蓄增长率等。(3)在信用等级与剩余期限类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4)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的下行保护且基本面有良性变化的可转换债券。5、适时选择权证投资本基金还可能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具:(1)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扼制组合、蝶式组合等权证投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股票、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因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本基金的投资示意图如下:图本基金的投资示意图五、风险管理在日常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将运用富国风险评估系统(RMS)及量化模型对构建的投资组合进行积极、严格的风险控制,具体包括:事前的风险识别(RiskRecognition)、事中的风险测量和处理(Risk Measurement and Control)以及事后的风险评估和调整(Risk Evaluation and Adjustment),力争投资运作控制在“安全区”内,以期投资组合在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承受尽可能低的风险,从而实现预期投资目标。六、投资风格“研究为本、适度选时、攻守平衡、优化配置,在稳健运作与严格风控的基础上,实现中长期投资回报”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风格。七、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比例及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并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设立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八、投资程序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等重要事项。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个券投资分布方式及买卖时机,并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6、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图投资程序示意图九、投资限制(一)投资限制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7、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1)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2)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的10%;8、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不得有下列情形:(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0、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13、除上述第6、10、11条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15%-65%,其中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1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二)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十、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45%。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300只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该指数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十一、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保本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通过优化配置,在精细化风险管理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十二、建仓期本基金的建仓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十五、投资组合报告(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91,755,935.83 75.12 其中:股票 691,755,935.83 75.12 2 固定收益投资 149,164,710.48 16.20 其中:债券 149,164,710.48 16.2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9,310,466.15 8.61 7 其他资产 651,872.13 0.07 8 合计 920,882,984.5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19,235,095.61 58.5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0,344,466.02 5.68 J 金融业 20,210,270.00 2.2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5,535,164.20 2.8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0,340,700.00 7.9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090,240.00 0.69 S 综合 - - 合计 691,755,935.83 78.06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600 青岛啤酒 239,200 28,847,520.00 3.26 2 002044 美年健康 3,800,000 28,576,000.00 3.22 3 600426 华鲁恒升 800,000 28,200,000.00 3.18 4 600309 万华化学 288,300 27,642,204.00 3.12 5 301267 华厦眼科 366,300 27,472,500.00 3.10 6 600519 贵州茅台 14,400 26,208,000.00 2.96 7 300416 苏试试验 922,180 25,535,164.20 2.88 8 600129 太极集团 555,800 23,838,262.00 2.69 9 600132 重庆啤酒 190,200 23,775,000.00 2.68 10 688266 泽璟制药 429,942 21,243,434.22 2.40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524,244.52 0.1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7,480,263.01 7.6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7,480,263.01 7.61 4 企业债券 24,671.28 0.0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80,135,531.67 9.0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9,164,710.48 16.83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2018 G三峡EB1 301,000 41,107,941.10 4.64 2 190409 19农发09 300,000 30,903,493.15 3.49 3 170201 17国开01 300,000 30,595,479.45 3.45 4 110068 龙净转债 118,630 21,367,196.83 2.41 5 128135 洽洽转债 121,444 14,372,564.68 1.62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3、其他资产构成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91,127.4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60,744.7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51,872.1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2018 G三峡EB1 41,107,941.10 4.64 2 110068 龙净转债 21,367,196.83 2.41 3 128135 洽洽转债 14,372,564.68 1.62 4 113652 伟22转债 602,443.20 0.07 5 113061 拓普转债 401,080.61 0.05 6 128136 立讯转债 10,437.57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一、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05.28-2008.12.31 -20.39% 1.47% -26.67% 1.65% 6.28% -0.18% 2009.01.01-2009.12.31 70.42% 1.42% 46.90% 1.11% 23.52% 0.31% 2010.01.01-2010.12.31 14.52% 1.06% -4.39% 0.85% 18.91% 0.21% 2011.01.01-2011.12.31 -17.29% 0.94% -12.93% 0.71% -4.36% 0.23% 2012.01.01-2012.12.31 7.72% 0.96% 5.95% 0.69% 1.77% 0.27% 2013.01.01-2013.12.31 21.98% 1.02% -2.08% 0.76% 24.06% 0.26% 2014.01.01-2014.12.31 17.76% 0.84% 28.35% 0.65% -10.59% 0.19% 2015.01.01-2015.12.31 47.16% 2.34% 7.28% 1.34% 39.88% 1.00% 2016.01.01-2016.12.31 -12.37% 1.50% -6.50% 0.77% -5.87% 0.73% 2017.01.01-2017.12.31 13.33% 0.57% 9.87% 0.35% 3.46% 0.22% 2018.01.01-2018.12.31 -23.21% 1.24% -12.52% 0.73% -10.69% 0.51% 2019.01.01-2019.12.31 43.46% 1.11% 19.73% 0.68% 23.73% 0.43% 2020.01.01-2020.12.31 68.57% 1.47% 14.87% 0.78% 53.70% 0.69% 2021.01.01-2021.12.31 13.53% 1.51% -1.58% 0.65% 15.11% 0.86% 2022.01.01-2022.12.31 -23.94% 1.25% -11.90% 0.70% -12.04% 0.55% 2023.01.01-2023.03.31 3.04% 0.75% 2.71% 0.47% 0.33% 0.28% 2008.05.28-2023.03.31 380.06% 1.30% 41.00% 0.85% 339.06% 0.4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注:1、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2、本基金于2008年5月28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08年5月28日起至2008年11月27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5、应收申购款;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10、其他资产等。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其构成主要有: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三、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和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目的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二、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三、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四、估值方法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1、股票估值方法(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4)权证:未上市的权证(主要指发行至上市日之间)及停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已上市的权证的公允价值以其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2、债券估值办法(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3、权证估值办法(1)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当日无交易的,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可应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如B-S模型等),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4、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法(1)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估值;(2)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没有市场价格的,应当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五、估值程序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行为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2、差错处理原则(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七、暂停估值的情形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八、特殊情形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5)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3)项、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收益的构成本基金的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二、基金净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三、收益分配原则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6、本基金采用的定期收益分配机制:(1)分红周期、分红额度的约定与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将遵循“谨慎性原则”、“稳健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与“可行性原则”,在对本基金实际投资运作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未来宏观、中观、微观环境的理性判断与合理预期,运用历史数据模拟、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分析手段,通过测算,拟定当年分红周期(每季、双月、每月等)与预定分红数额(例如:每10份基金份额分红0.10元)。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每年年初(不迟于1月20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布当年预定方案;基金合同生效所在年度,本基金管理人将最迟于本基金建仓期届满(即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后择时公布当年预定方案;(2)收益分配基准日:收益分配周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若收益分配周期为季度,则为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若收益分配周期为双月,则为第二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若收益分配周期为月度,则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3)分红前提: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元,且基金产生已实现收益;(4)分红规则: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当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件且已实现收益高于预定分红数额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分配预定分红数额;当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件但已实现收益不高于预定分红数额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额分配已实现收益(每份基金份额的最小分配单位为0.1分);(5)在当年最后一个分红周期,若本基金按照预定分红数额分配后,仍无法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提高当年最后一个分红周期的分红数额,以满足上述的收益分配原则;7、本基金约定于每个周期内结算收益,但并不保证每个周期一定能够实现分红;8、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9、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7)银行汇划费用;(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1.2%÷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2)基金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2.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3)上述“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中(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1、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2、赎回费用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3、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三、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四、基金费用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四)基金净值信息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七)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8、基金募集期延长;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4、基金预定的当年收益分配事项;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八)澄清公告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十)清算报告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十一)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保本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通过灵活合理的大类资产配置与专业的个券精选,在精细化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构建优化组合,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一、投资于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1、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5)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2、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5、流动性风险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6、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7、操作或技术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8、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9、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红利型股票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方向,在某些特定的时期,本基金可能存在因市场上持续分红的上市公司数目减少而导致投资范围较小的风险,也可能存在所投资的上市公司是出于回报股东之外的其它目的而分红、进而对将来股价表现有负面影响的投资风险。作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将力争通过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有效合理配置规避系统风险、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但同时也可能存在因投资管理人对市场判断有误从而导致资产配置比例不合适而产生的风险。10、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将承担科创板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以下风险:(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2)流动性风险。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3)集中投资风险。科创板将集中以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由于投入规模大、技术迭代快、盈利周期长等行业特点,科创板企业的收入及盈利水平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公开发行时和上市后仍无法盈利的情形。(4)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1)退市情形更多。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2)退市时间更短。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3)执行标准更严。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5)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6)集中度风险。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7)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8)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企业也会带来政策影响。11、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2)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3)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7)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3)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4)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12、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13、其他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二、声明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1)更换基金管理人;(2)更换基金托管人;(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变更基金类别;(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二、《基金合同》的终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成立: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所欠税款和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1、基金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邮政编码:200122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2、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周慕冰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号存续期限:持续经营3、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4)销售基金份额;(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12)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照《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7)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遵守《基金合同》;(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更换基金管理人;(3)更换基金托管人;(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6)变更基金类别;(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五)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30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七)计票1、现场开会(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八)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那么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1)更换基金管理人;(2)更换基金托管人;(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变更基金类别;(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二)《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成立: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所欠税款和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四、违约责任(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反《基金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的,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3、不可抗力。(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五、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的订立、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六、《基金合同》的效力《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生效。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周慕冰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号存续期限: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和核查1、本基金投资范围: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2、基金托管人应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整,如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调整,基金托管人应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和核查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7)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1】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2】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的10%;(8)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不得有下列情形:【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0)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2)除上述第(6)、(10)、(11)条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15%-65%,其中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1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2、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能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和核查1、本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如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约定内容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2、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属于投资禁止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属于投资禁止行为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整,如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调整,基金托管人应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3、为配合对关联投资限制实施监督所采取的措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四)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应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列表或更改对手列表的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列表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对手列表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不符合交易对手列表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基金存款存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上约定如与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六)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支付及收入确定、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融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四、基金财产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3、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2、基金募集期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10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2、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3、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和使用。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五、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估值1、估值方法股票估值方法:(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4)权证:未上市的权证(主要指发行至上市日之间)及停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已上市的权证的公允价值以其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债券估值办法:(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权证估值办法:(1)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当日无交易的,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可应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如B-S模型等),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法:(1)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估值;(2)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没有市场价格的,应当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2、如有确凿证据证明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更为合理的估值方法,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确凿证据的证明、采用的估值方法和对持有人利益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单方面采用与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符的估值方法,基金托管人免除因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或持有人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单方面采用与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符的估值方法,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确凿证据的证明、采用的估值方法、对持有人利益的影响和基金托管人的保留意见。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并因上述基金估值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0.5%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予以纠正,并与基金托管人一起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4、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协商一致积极予以处理,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上述基金估值的变更原因和对持有人的影响。5、估值及确认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6、暂停估值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二)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下称“差错”),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1、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2、差错处理原则(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8)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4、特殊情形的处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5)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3)项、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2、复核程序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在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3、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4、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按其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四)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五)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无过错除外)。(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2、报表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1)月度报表的编制与复核工作,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2)基金季度报告在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内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4)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确认收到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确认收到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帐务处理为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编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一)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二)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采用电子数据表格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持有人大会登记日、基金清算登记日、分红权益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截止上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通过邮寄方式交基金托管人保管。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三)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名册,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或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对持有人直接利益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5年。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1、基金合同终止;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四、网络在线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七、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查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2年12月28日 2 关于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定期分红规则设定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2月1日 3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3月8日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二、《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四、法律意见书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八、《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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