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告
深100ETF:基金合同(修订后)
2019年10月19日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 目 录 一、 前 言 ......................................................................................................................................................... 1 二、 释 义 ......................................................................................................................................................... 3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五、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1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以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 11 (二)基金募集失败...................................................................................................................................... 11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11 六、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12 七、 基金份额的交易 ..................................................................................................................................... 13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6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 16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6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17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8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 18 (六)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 19 (七)场内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 20 (八)场外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 21 (九)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21 (十)场外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22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2 I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3 (十三)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4 (十四)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 25 (十五)基金转换 .......................................................................................................................................... 25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 26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 27 十、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 28 十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9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29 (二)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 29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30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34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36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9 十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7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 47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48 十四、 基金的托管 .............................................................................................................................................. 50 十五、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1 (一)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 51 (二)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 51 十六、 基金的投资.............................................................................................................................................. 53 (一)投资目标............................................................................................................................................... 53 II (二)投资范围............................................................................................................................................... 53 (三)投资理念............................................................................................................................................... 53 (四)投资策略............................................................................................................................................... 53 (五)投资组合管理...................................................................................................................................... 55 (六)业绩比较基准...................................................................................................................................... 57 (七)风险收益特征...................................................................................................................................... 58 (八)禁止行为............................................................................................................................................... 58 (九)投资限制............................................................................................................................................... 59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 59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 59 十七、 基金的财产 .............................................................................................................................................. 60 (一)基金资产总值...................................................................................................................................... 60 (二)基金资产净值...................................................................................................................................... 60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 60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 60 十八、 基金资产估值.......................................................................................................................................... 61 (一)估值目的............................................................................................................................................... 61 (二)估值日 ................................................................................................................................................... 61 (三)估值对象............................................................................................................................................... 61 (四)估值方法............................................................................................................................................... 61 (五)估值程序............................................................................................................................................... 63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 63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 63 III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 64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 64 十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65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65 (三)基金税收............................................................................................................................................... 66 二十、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一)收益的构成 .......................................................................................................................................... 67 (二)收益分配原则...................................................................................................................................... 67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67 (四)收益分配方案...................................................................................................................................... 68 (五)收益分配的确定与公告 .................................................................................................................... 68 (六)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68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一)基金会计政策...................................................................................................................................... 69 (二)基金审计............................................................................................................................................... 69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70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0 (三)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 70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70 (五)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申购赎回清单及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 71 (六)定期报告............................................................................................................................................... 71 IV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 72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73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 74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 74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二十四、 违约责任 ......................................................................................................................................... 77 二十五、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78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79 V 一、 前 言 (一)订立《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本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二)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享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承担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义务,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合同所有条 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为必要条件。 3、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本基金合同及 1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 二、 释 义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 元:指人民币元 7、 基金、本基金: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8、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 9、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 10、《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 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11、托管协议:指《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托管协议》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对其不时作出的书面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16、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 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17、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22、投资者:指上述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达到法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后,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了验资和备案手续,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24、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25、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其他 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6、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7、代办证券公司: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28、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9、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T 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1、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2、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 4 请认购 3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4、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 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35、场外: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36、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 所 3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38、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 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指现金 39、赎回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指现金 4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1、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深证 100 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42、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 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 数的目的 43、优化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为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根据一定的优化模型,通 过选择部分成份证券并且/或者对成份证券权重进行优化配置,使指数组合的跟踪 成本及跟踪误差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44、现金替代: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45、现金差额: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 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 5 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 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4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在场内申购赎回方 式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依 据和计算方法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48、预估现金差额: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49、基金份额折算: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 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51、基金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之日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 益的过程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乘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份额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58、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xchange-Traded Fund, ETF) (三)基金类别:股票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七)认购费用:不超过认购份额的 1% (八)标的指数:深证 100 价格指数,但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深证 100 价格 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深证 100 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 致深证 100 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 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九)基金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8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 (二)发售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 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四)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 所有。 2、本基金认购费用不超过认购份额的1%。 3、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4、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五)基金认购的限制和规定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或股票。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9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认购基金的数额及方式加以其他限制,具体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 中列明。 10 五、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以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 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 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 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应在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发售代理 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11 六、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此过程为 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 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由招募 说明书规定。 12 七、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场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在 将场外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13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 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14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1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场内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 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予以公告。 2.场外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的条件、开放日场外申购赎回的截止时间、业务规则 等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16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 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 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 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可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 体办理时间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 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 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17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本基 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 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 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场外申购赎回应遵 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 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代办证券公司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 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18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 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 A股和 ETF 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市场最新的结算 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 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 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记结算机构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六)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到销售机构指 定的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申购、赎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19 认。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场 外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 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T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净 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T日完成相应 的证券交易。 (七)场内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20 如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内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 净申购比例上限等,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场外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最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场外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代办证券公司可按照不高于0.5%的标准收取佣 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21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 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场外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申购费用以 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相 关费用(如有),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 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力争覆盖场外现金申赎 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6.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 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 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的申购):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2.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22 4.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购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 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 拒绝;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 申购金额、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申购份额上限时。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6、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 理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其中一 种方式):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赎回; 2.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23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5.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可针对场外份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6.场外份额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三)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回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场外 24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场外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场外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场外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场外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 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十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场外份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规定由 25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 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 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26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27 十、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选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确认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办理。可以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机构 及其业务范围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本基金 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28 十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二)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客服电话:95566 29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及登记结算结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并收取基金认购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5)从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6)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拒绝和暂停受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7)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1)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 30 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2)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应由基金财产负担的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有从基金财产中受偿的 权利; (13)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 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5)本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保证 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上述业务; 31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 计账。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 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8)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申购、赎回的 对价; (12)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股 票、现金替代金额及现金差额; (13)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 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32 (15)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8)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4)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33 为; (2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9)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的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34 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申购、 赎回对价;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和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其托管的其他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 核,并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35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对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3)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6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 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 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 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规定的费用; 37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财产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8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 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包括场 内份额和场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或变更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除外; (11)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9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设新的 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 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 1、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 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 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40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 地址等。 (五) 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 41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 式。 1、 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 规、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 效书面授权委托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 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投票的代理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 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以 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 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4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以上(含 10%)基金总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经事先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 后形成大会决议。 4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选举的代表。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能按前述规定确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不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 (七)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 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44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的提前 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 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45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46 十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需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需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7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根据本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特 别决议。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办理公告及备案事宜。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可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原公司的 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根据本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特 别决议。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8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办理公告及备案事宜。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9 十四、 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为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 运用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50 十五、 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投资者通过认购、二级市场买入或场内申购的基金 份额属场内份额,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登记结算;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属场外份 额,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场外份额可以申请赎回或在条件许可情 况下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能再跨系统转托管 为场外份额。 (一)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1.取得登记结算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3.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基金收益分 配等其他服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等情形除外; 51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2 十六、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目标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目标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参与新股市值配售、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正常情况下 指数化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多样化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市场 平均回报,有助于投资者实现与国民经济及股票市场同步增长的目标。标的指数具有良好的 基本面、市场代表性和流动性,通过完全复制法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可以满 足投资者多种投资需求。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 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优化方法计算最优化投资组合的个股权重比例, 以此构建本基金实际的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票期货、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以提高投 资效率,更好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费用、降低 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将之应用于投机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53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货、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1. 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 据。 2. 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 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 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 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 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 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 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 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主要以完全复制指数成份股 权重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 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54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 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 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组合管理 为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按照标 的指数的权重比例分散投资于各成份股。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 指数成分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严格按目标指数的个股权重构建投资组合。但在 少数特殊情况下基金经理将配合使用优化法作为完全复制法的补充,以更好达到复制指数的 目标。基金经理采用优化法的情形包括:1)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变动、增发/配股等公 司行为导致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发生变化,而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 及时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需要采用优化方法保持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度并降低交易 成本;2)个别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使基金无法买入足够的股票数量,需要采用优化方法 选择能较好替代目标成份股的个股构建组合;3)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而基金未进行收益分 配可能导致基金组合与指数产生偏离;4)相关上市公司停牌同时允许现金替代导致基金无 法及时买入成份股;5)其它需要采用优化法的情形。 1. 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 3 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 整。 55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完全复制成份股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 数要求。 (4)如出于更好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需要投资于股票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的, 基金经理应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进行上述投资的目的、投资价值金额、可能产 生的风险以及相应控制措施等内容,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2. 每日投资组合管理 (1)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如:股本变 化、分红、停牌、复牌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 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确定指数变化是否与预 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分析其对组合的 影响。 (4)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 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5)组合调整:①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 确定组合交易计划。②如发生成份股变动、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他重大事项,应提请投资决 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③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以 T-1 日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考虑 T 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 情况,设计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 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56 (1)每月 每月初,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操作进行指导与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 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每月末,基金经理对投资操作、组合、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基金组合与标的 指数间的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情况,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2)每半年(标的指数调整周期)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指数成 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变更成份股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4. 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2)每月末,金融工程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 况,重点分析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 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1%,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深证100价格指数。 57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深证100 价格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深证100价格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100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禁止行为 依照《基金法》,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 限;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8 (九)投资限制 依照《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 情形: 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总资产,单只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约定;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保持一致; 5.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或者直接管理; 2. 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 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9 十七、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上述帐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60 十八、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61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 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 62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 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63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4 十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 0.5%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 0.1%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 65 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上述 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3)至(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 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66 二十、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存款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以及其他 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一次评估,如基金收 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达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将净收益进 行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原则: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如基金份额拆分或合 并,则采用剔除拆分或合并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千分之一。基于本 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 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均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计算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 = [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 值(如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则采用剔除拆分或合并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评价 日标的指数收盘价的千分之一]/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67 剔除拆分或合并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第i次基金份额拆分比例或 合并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 i 注: i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拆分比例为 N 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拆分为 N 份;当基金份额合并比例为 M 时,表示每 份基金份额合并成 1 份。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净收益,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基金净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计算基金收益分配金 额,然后除以基金收益评价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保留小数点后3位,第4位舍去。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金额、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复核,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六)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8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69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 合同等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和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0 (五)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申购赎回清单及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管理人还将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场外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介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 公告。 半年度报告: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71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 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增加或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72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等业务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24. 基金其他业务的推出; 25.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上市交易公告 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 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 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73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本基金合同的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变更基金合同,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 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变更; (2)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 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设新的 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 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3、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一经公告,即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74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 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5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6 二十四、 违约责任 (一) 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欺诈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四)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 行。 (五)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77 二十五、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 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78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并公告之日止。 (三)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 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住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79 (此签署盖章页专为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所用)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订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并收取基金认购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5)从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6)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拒绝和暂停受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7)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1)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 1 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2)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应由基金财产负担的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 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有从基金财产中受 偿的权利; (13)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 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5)本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 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上述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2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保证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 分别计账。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不当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8)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申购、赎回 的对价; (12)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 股票、现金替代金额及现金差额; (13)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 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 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5)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 3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8)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 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4)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4 (29)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相关 当事人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申购、 赎回对价;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5 产的安全、完整和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其托管的其他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进 行审核,并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和赎回对价; 6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3)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7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 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 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财产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8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或变更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1)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设新的 9 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 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 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 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 的送达地址等。 (四)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采取现场开 会方式。 1.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 规、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 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 11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投票的代理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 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 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 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2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以上(含 10%)基金总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经事先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选举的代表。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能按前述规定确定,则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不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 13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的提前 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14 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及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一次评估,如基金收 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达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将净收益 进行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原则: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如基金份额拆分或合 并,则采用剔除拆分或合并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千分之一。基于 15 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 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均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计算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 值(如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则采用剔除拆分或合并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评 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的千分之一]/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拆分或合并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第i次基金份额拆分比例 或合并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 i 注: i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拆分比例为 N 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拆分为 N 份;当基金份额合并比例为 M 时,表示每 份基金份额合并成 1 份。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净收益,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基金净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计算基金收益分配 金额,然后除以基金收益评价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保留小数点后3位,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金额、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复核,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16 备案并公告。 (六)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 人垫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 0.5%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如下: 17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 0.1%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3 至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目标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目标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参与新股市值配售、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正常情 况下指数化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三)投资限制 依照《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 18 情形: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约定; 3.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保持一致; 5.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9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还将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组织清算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 置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20 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21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 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住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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