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告
银华信用: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8年11月21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信用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在指定媒体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发布了《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适用其中转为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的有关条款,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1813,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11 月 28 日 15:00 起,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司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8 层客户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738 收件人:雷洋 联系电话:010-58163005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 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取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 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 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 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 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 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 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 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 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 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 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 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8 年 11 月 28 日 15:00 起,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 17:00 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 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召集人指 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8 层客户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738 收件人:雷洋 联系电话:010-58163005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4 日,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 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 权,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 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不清、 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 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 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 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 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关于终止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 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 2013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恩彤 联系电话:400-678-3333 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010-85197506 4、见证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10-8519226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 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咨询。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本基金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之日(2018 年 12 月 24 日)开市起停牌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 日 10:30。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1 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银华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终止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银华 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 议案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适用其中转为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的有关条款,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市。 《基金合同》终止及本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 于终止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以及本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方案,提 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及终止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 终止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申请本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 市、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1 日 关于终止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银华 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 说明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0 年 6 月 29 日,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适 用其中转为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的有关条款,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银华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及相关业务处理 (1)通过《关于终止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银华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若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基金合同终止的议案,本基金将于决 议生效并公告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自进入清算程序之日 起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基金份额自该日起终 止上市。依据相关业务指南,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基金基金份额 终止上市的申请,并在基金终止上市日的 3 个交易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终 止上市公告。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 续清算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 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机构投资者和部分个人投资者进行 了沟通,制定了客户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持有人 大会可以顺利进行。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 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 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拟定议案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认真听取相关意 见,拟定议案前综合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 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已预留 足够的时间,已做好在必要情况下二次召开或推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准 备。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及《关于终止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银华 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卖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 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附件二: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 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及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 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2、“证券/基金账户卡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证券账户卡卡 号或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 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证券/基金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 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 有份额。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 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5、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下 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21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 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 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 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证券/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可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 效。2、“证券/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证券账户卡卡号或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证券/基金账户卡号;其 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 决意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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