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告
长城智能产业混合:招募说明书
2018年05月07日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8 年 2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357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长期的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品种。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私募债券,在私募债券的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面临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如私募债券违约将对组合的到期收益率产生影响。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6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99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 2015 年 4 月 24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3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4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4、法定代表人:何伟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27 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柳生 9、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城品 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盈纯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益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创新动力灵活配置 6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收益宝货币 市场基金等四十三只基金。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何伟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曾任职于北 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发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司, 1993 年 2 月起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主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 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筹)拟任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江 西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组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范小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宝城期 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处长,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总经 理助理,重庆对外经贸委美国公司筹备组组长,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副主任,华 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副总经理。 杨玉成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东方金融 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财经大学财 7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政系教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 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信贷一处副处长。 金树良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曾任职于北京大 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1992 年 7 月起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华宇世纪投资有 限公司副总裁、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及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及总经 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三 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作, 1983 年调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历任办公室财金组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经济法室副主 任、研究室负责人、巡视员。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通联支付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兼上海分行 行长(期间兼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副书记、副 董事长、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汇 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 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鄢维民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深圳上市 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深圳市体改委 宏观调控处、企业处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副总经 理。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 8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 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 年进入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2003 年 1 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 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曾就职于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 1998 年 7 月至 2015 年 5 月先后于上海证 监局稽查处、案件审理处、案件调查一处、机构监管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工作处等部门 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进 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中 心工作。 袁江天先生,监事,博士。曾任职于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国海(广西)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营业部、总裁办、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博士 后工作站,2006 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燕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7 年 5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 2010 年 8 月进入综合管理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曾任摩根士 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 (3)高级管理人员 何伟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彭洪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 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2002 年 3 月进入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公司督察长 9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 理,硕士。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 10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基金经理助理、“长 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期间曾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 卢盛春先生,副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交通银行海南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2003 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上海分公 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处、 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 务。 2、基金经理 何以广先生,清华大学核工程与核技术学士、清华大学核科学与技术连读博士,注册会 计师(CPA)、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011 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 员、“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6 月至今任“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至今任“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至今任“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8 月至今任“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0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1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12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13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7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增 幅 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净利润较 上年同期增长 3.81%至 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2016 亚太区最佳 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 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 国《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 14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5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16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7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电话:0755-23982244 传真:0755-23982259 联系人:黄念英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大厦 916、917 室 电话:010-88091157 传真:010-88091075 联系人:王玲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馆路 200 号中国华能 A 座 6 楼 电话:021-51150756 传真:021-51150756 联系人:余海斌 (4)网上直销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相关信息。 网址: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18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传真: 010-67598409 网站:www.ccb.com (2)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何伟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李伟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昌华 19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2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8]357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至 2018 年 6 月 6 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六、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不成功或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0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适用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 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具体如下: (1)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8%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4%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认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24%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16%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08%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 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21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若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 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3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 认购原则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认购金额限制 (1)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单个投资者所认购基金份额的 比例高于 50%的除外。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22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认购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 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 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间 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3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4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5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 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 基金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定 26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4、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适用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 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1.0%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3%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2%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 27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天) 赎回费率 1-6 1.5% 7-29 0.75% 30-184 0.5% 185-365 0.25% 366 及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 30 天(含)但少于 92 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2 天(含)但少于 185 天的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185 天(含)的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28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0=93,830.64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手续费 例: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50,000 份,持有期为 85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50,000×1.1500=57,500 元 赎回手续费=57,500×0.5%=287.50 元 净赎回金额=57,500-287.50=57,212.50 元 3、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登 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 29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30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31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 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32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33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把握各产业结合智能因素给上市公司带来业务提升中的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筛选优质成长型公司,通过组合管理,力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家债券、金融债 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可交换公司债等)、衍生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资产以及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 投资于智能产业相关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进行 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 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 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智能产业的界定 本基金以智能产业为投资主题,智能产业是指信息化程度高、智能应用规模化的产业。 34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随着科技进步,基于大数据融合、算法革新、高性能处理器、高速网络设施的演进,人 工智能技术在许多方面已能够胜任通常人类智能才能完成的复杂工作。同时国家发布《新一 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在科技研发、应用推广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政策引导及扶持,推 动社会智能化变革。本基金将顺应智能化时代趋势,把握智能技术与各产业融合带来的投资 机会。具体包括: 1)计算机、通信、电子等信息行业中,在芯片、大数据、云计算、机器学习、图像语 音识别等领域提供人工智能软硬件技术及应用支持的公司; 2)传统行业中运用智能技术对原有产品与服务进行升级,有规模化应用的领域,包括 装备制造业的智能装备、机器人;汽车行业的车联网、自动驾驶;电器行业的智能家电、可 穿戴设备;医药行业的移动医疗、智能诊断等子行业。 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未来智能产业涉及领域或更广泛,本基金通过跟踪新技术、 新产品和新模式等发展情况,跟进调整本投资主题包含的上市公司。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据智能产业投资主题的定义确定备选股票池,并依据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 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估筛选,构建本基金的各级股票池。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传统的定性分析手段,关注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竞争优势、 管理能力三个方面: 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考察上市公司在细分行业中所处的竞争地位、产品定价 能力,是否具有相对成本优势、从事主营业务的历史,以及主营业务在市场不同经济周期中 的发展状况。 竞争优势:主要考察上市公司在商业模式、科技创新能力、品牌、经营效率等方面是否 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相对优势。 管理能力: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管理层对股东的责任感、管理层长效约束与 激励机制的建立、管理层长远眼光和战略能力,以及能够对外部环境变化迅速作出反应。 2)定量分析 在定量分析中,本基金将结合 PE、PB、PS、PEG 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自由现金流贴现等 绝对估值方法来考察企业的估值水平,以判断当前股价高估或低估。本基金在关注估值指标 的同时,还会关注营业收入增长率、盈利增长率、现金流量增长率、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来评估企业的投资价值。在考察其科技创新能力可持续性方面,将重点关注研发费用与营业 35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收入的占比,及获得财政补贴的情况。而在业务结构分布上,通过其收入的地区占比及业务 占比,并结合对于不同地区不同业务的发展空间研判,来综合评估。 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估值指标的横向、纵向分析,并结合智能产业各行业比较,并结合 其他量化指标,综合选择估值与成长位于合理区间的智能产业投资主题的企业进行投资,动 态构建资产组合。 同时,本基金在进行股票资产配置时,将考察企业的流动性和换手率指标,参考基金的 流动性需求,以降低股票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债 券市场券种供求关系及资金供求关系,主动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确定和动态调整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平均久期及债券资产配置。本基金具体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 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债券回购杠杆 策略等。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本基 金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 于无风险套利,力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选择时,本基金将采用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系统对信用评级进行持 续跟踪,防范信用风险。在此基础上,本基金重点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要素、担保机 36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构等发行信息对债项进行增信。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4)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5)上市公司财务品质和管理能力,以及对公司盈利增长能力的预测。 2、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部定期对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提出分析报告,为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 件,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2)研究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各级股票库,并提供重点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在公司各级股票库的基础上,基金经理负责建立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和投资需求的股票投资 备选库; (3)固定收益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固定收益券种库,提供各券种的基本面情况及投 资要点分析; (4)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讨论分析后,基金经理拟定下一阶段股票、债 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证券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 员会讨论; (5)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 的资产配置和重点证券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6)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证券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在 股票投资备选库和固定收益券种库中选择拟投资的个券,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7)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投资,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须经投 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8)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开发基金投资组合的分析评价体系及其他辅助分析统计工具,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定期跟踪分析,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37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智能产业相关上市公司发行的 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38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7)、(18)条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9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0%×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 率。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一起构成,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智能产业 相关上市公司,投资标的会覆盖大中小市值公司,因此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对智能产业相关 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固定收益部 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了中债综合财富指数。该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和维护,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 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40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为 0-95%。本基金对中证 800 指 数收益率和中债综合财富指数分别赋予 50%和 5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基金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41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2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 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 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43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44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45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6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该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7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48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49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0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1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52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其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3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54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5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6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57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8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59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 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包括价格风险和再投 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 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信用风险 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 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 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其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前 景产生变化,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将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0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对申购环节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股 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智能产业相关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因成交 低迷或恐慌情绪等因素,有发生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可能; (2)本基金会投资不同行业上市公司,每个行业的周期及盈利情况存在差异,会发生 行业性衰退及重大事件负面冲击,对该行业投资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 (3)从投资限制上看,本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可能出现部分流动受限资产影响基金整体表现的情况。 依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 评估所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流动性风险,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流 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61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因采取上述措施,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收 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特有风险 1、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策略受宏观经济、微观 经济、市场环境、技术周期等各类因素的影响,配置策略的错误将导致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62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存在更大的信用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信 息披露不透明,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在 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 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这些特点使得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可能出现因信用水平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 益;同时,流动性差导致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3、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 自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 烈,有时候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 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 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 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增加本基金总体风 险水平。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 五、其他风险 1、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无法获得目标收益率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2、由于操作疏忽、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违反相 关规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 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 标的风险; 3、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 63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4、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64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65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66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67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68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69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70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71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发布提示性 通知,除载明前述内容外,还应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20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做出选择。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72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73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74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75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76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7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78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何伟 成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1]5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79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家债券、金融债 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可交换公司债等)、衍生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资产以及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 投资于智能产业相关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进行 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智能产业相关上市公司发行的证 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80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81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第 2、12、17、18 条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82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83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84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85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86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87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 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委托有交易关系 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至基金托管人。账户注销 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88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89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 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90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①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91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92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93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94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95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 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送出的除外。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1、24 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信息 查询等服务。 2、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息、 基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868-666 96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 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97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以及相关网站,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98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7 日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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