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说明书
上海人寿盛世红福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产品,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目 录
(本目录仅供查阅之用,并非产品说明书组成部分)
产品说明书文稿 2
产品特色 2
投保须知 2
您享有的主要权益 3
责任免除 4
主要投资策略 5
红利及红利分配 5
投保示例及利益演示 6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 8
公司重要声明 8
交费灵活,六年保障
保费交费期包含趸交、2年交、3年交,六年后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
风险保障,安享无忧
一旦投保,客户将拥有身故保障,在保障资金安全之外还可做到身故风险的防范,彰显人性关怀,安享无忧人生。
分红添利,惊喜无限
特享公司经营红利,累积生息让红利数额不断增长,让财富再次扩容。
保单贷款,现金融通灵活
合同有效期内,客户可按不超过当时所具有现金价值的80%申请保单贷款,让您的现金流更灵活。
2. 交费方式:趸交、2年交、3年交
3. 保险期间:6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 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我们按下列两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 对应的“附表一: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给付比例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红利应分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已分配的红利及其利息。
四、保单贷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现金价值的8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具体额度需经我们审批。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如果您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申请的保单贷款按保单贷款利率每日计息,每一期贷款适用的保单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保单贷款期满时,若您未能全部偿还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大于零,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一期的保单贷款,贷款期限为6个月,并按我们最近一次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计息。
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保单贷款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及累积利息,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贷款本金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九条 合同的效力与恢复”、“第二十条 犹豫期”、“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四条 年龄错误”和“第二十五条 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公司秉承合规稳健的投资运作理念,注重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协调统一,分散投资,控制风险,通过对宏观经济和投资市场的深入研究和分析,精选投资品种,准确灵活把握投资机会。在保证产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进行适合的资产负债久期匹配,提供稳定回报。同时,本产品还可以投资于在监管机构许可的投资范围内的其它投资工具,以期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和产品分红能力。
红利的来源
该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主要来源于死差、利差、费差。其中,利差是指实际投资收益与期望投资收益之差;死差是指期望死亡赔付与实际死亡赔付之差;费差是指实际费用支出与预定费用之差。
红利的分配方式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红利的领取方式
我们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由我方保留红利,在每年保单周年日按我方公布的累积利率
按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合同终止时给付。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已分配的红利及其利息。
我们提供抵交保险费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红利分配政策及影响因素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红利是非保证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方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方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并以红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投保人。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法律法规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示例一:
30岁高先生,假设其投保上海人寿盛世红福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10万元,保险期间6年,若至6年保险期满仍然生存,高先生累计可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红利总额:114400元(低),120621元(中),128667元(高)。高先生可获得的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末年龄 | 保险费 交纳 | 累计 保险费 | 满期生存 保险金 | 身故 保险金 | 年末现金价值 | 红利演示(低) | 红利演示(中) | 红利演示(高) | |||
当年红利 | 累积红利 | 当年红利 | 累积红利 | 当年红利 | 累积红利 | |||||||
1 | 31 | 100000 | 100000 | 0 | 160000 | 94200 | 0 | 0 | 895 | 895 | 2053 | 2053 |
2 | 32 | 0 | 100000 | 0 | 160000 | 97900 | 0 | 0 | 922 | 1844 | 2114 | 4229 |
3 | 33 | 0 | 100000 | 0 | 160000 | 101800 | 0 | 0 | 949 | 2848 | 2176 | 6531 |
4 | 34 | 0 | 100000 | 0 | 160000 | 105800 | 0 | 0 | 977 | 3911 | 2241 | 8968 |
5 | 35 | 0 | 100000 | 0 | 160000 | 110000 | 0 | 0 | 1006 | 5034 | 2307 | 11544 |
6 | 36 | 0 | 100000 | 114400 | 160000 | 0 | 0 | 0 | 1036 | 6221 | 2376 | 14267 |
示例二:
30岁高先生,假设其投保上海人寿盛世红福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0万元,交费2年,保险期间6年,若至6年保险期满仍然生存,高先生累计可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红利总额:225300元(低),237375元(中),251889元(高)。高先生可获得的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末年龄 | 保险费 交纳 | 累计 保险费 | 满期生存 保险金 | 身故 保险金 | 年末现金价值 | 红利演示(低) | 红利演示(中) | 红利演示(高) | |||
当年红利 | 累积红利 | 当年红利 | 累积红利 | 当年红利 | 累积红利 | |||||||
1 | 31 | 100000 | 100000 | 0 | 160000 | 86200 | 0 | 0 | 919 | 919 | 2024 | 2024 |
2 | 32 | 100000 | 200000 | 0 | 320000 | 192900 | 0 | 0 | 1958 | 2905 | 4311 | 6396 |
3 | 33 | 0 | 200000 | 0 | 320000 | 200500 | 0 | 0 | 2016 | 5008 | 4439 | 11027 |
4 | 34 | 0 | 200000 | 0 | 320000 | 208500 | 0 | 0 | 2075 | 7233 | 4570 | 15927 |
5 | 35 | 0 | 200000 | 0 | 320000 | 216700 | 0 | 0 | 2137 | 9587 | 4705 | 21110 |
6 | 36 | 0 | 200000 | 225300 | 320000 | 0 | 0 | 0 | 2200 | 12075 | 4845 | 26589 |
示例三:
30岁高先生,假设其投保上海人寿盛世红福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0万元,交费3年,保险期间6年,若至6年保险期满仍然生存,高先生累计可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红利总额:335300元(低),351840元(中),371513元(高)。高先生可获得的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末年龄 | 保险费 交纳 | 累计 保险费 | 满期生存 保险金 | 身故 保险金 | 年末现金价值 | 红利演示(低) | 红利演示(中) | 红利演示(高) | |||
当年红利 | 累积红利 | 当年红利 | 累积红利 | 当年红利 | 累积红利 | |||||||
1 | 31 | 100000 | 100000 | 0 | 160000 | 83200 | 0 | 0 | 930 | 930 | 2036 | 2036 |
2 | 32 | 100000 | 200000 | 0 | 320000 | 185400 | 0 | 0 | 1966 | 2924 | 4305 | 6402 |
3 | 33 | 100000 | 300000 | 0 | 480000 | 298400 | 0 | 0 | 3033 | 6045 | 6640 | 13234 |
4 | 34 | 0 | 300000 | 0 | 480000 | 310300 | 0 | 0 | 3123 | 9349 | 6837 | 20468 |
5 | 35 | 0 | 300000 | 0 | 480000 | 322500 | 0 | 0 | 3215 | 12844 | 7039 | 28121 |
6 | 36 | 0 | 300000 | 335300 | 480000 | 0 | 0 | 0 | 3310 | 16540 | 7248 | 36213 |
注:
年末现金价值为客户解除合同时,我们退还给您的金额(不包含红利及满期生存保险金)。
本公司声明:
本说明书中利益演示表的数值统一采用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整数位。
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该利益演示中的累积生息利率为3%,公司有权对累积生息利率进行调整。
本资料仅供了解产品之用,具体应以条款及保险合同为准。
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者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可享有15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后,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合同解除权
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合同。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以上关于上海人寿盛世红福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的说明,是我们提供给投保人、使投保人更加直观地理解产品之用。上海人寿盛世红福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的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本资料仅供了解产品之用,具体应以条款及保险合同为准。
上海人寿公司介绍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首家全国性人身保险公司。
上海人寿将紧紧依托中国(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政策环境,创新实践,努力探索走一条传统保险与资产管理相结合、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相结合、保险服务与医疗服务相结合、保险功能与生命产业相结合、国际经验与国人需求相结合的人寿保险公司发展新路。上海人寿将以国际化的平台,个性化的产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新的保险服务体验。
上海人寿的发展愿景:以尊重人的生命、关爱人的健康、创造人的价值为使命,致力为人类幸福和社会安宁服务,成为国内领先、国际著名的人寿保险服务商与综合性的金融保险集团。
上海人寿愿与您携手共同创造向上人生,畅享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