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国电电力:公司债券“12国电02”2017年付息公告
2017年06月12日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14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6月15日
  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发行的国电电力(600795)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国电02”(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6月15日开始支付2016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7年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国电02(122152)
  3.发行主体: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7年
  6.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75%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756号文核准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2012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
  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75%,每手“12国电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5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14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6月15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国电02”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
  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
  法定代表人:乔保平
  联系人:张培、李准
  电话:010-58685107、010-58685116
  传真:010-64829902
  2.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600999)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张登
  电话:010-50838966
  传真:010-57601880
  邮政编码:100033
  3.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600663)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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