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付息公告
2017年05月15日
    重要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19日
  资金发放日:2017年5月22日(因遇2017年5月21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海南海岛建设(600515)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海航基础”)于2014年5月21日发行的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5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海岛债(123018)
  3、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4、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8.50%
  6、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4年5月21日
  9、计息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
  10、付息日(兑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5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1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5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5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1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则被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5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1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12、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出具正式的跟踪信用评级报告鹏信评[2016]跟踪第[127]号01,经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公司将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期债券持有人支付2016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期间的利息。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8.50%,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8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68.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76.50元。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19日
  2、资金发放日:2017年5月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5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海岛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资金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期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3海岛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5.00元(含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3海岛债”(面值人民币 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5.00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46层
  联系人:曾维康
  电话:0898-6996 0278
  传真:0898-6673 2350
  邮政编码:570000
  2、债券受托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系人:王帅、蒋智华
  电话:010-8332 6832
  传真:010-8332 6899
  邮政编码:10003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600663)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 0114
  传真:021-6887 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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