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关于“12中泰债”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02月22日
    重要提示:
  利率调整:发行人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0个基点,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维持6.50%。
  回售价格:100.00 元/张。
  回售登记期: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2月24日。
  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年3月22日。
  根据《新疆中泰化学(002092)(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第5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6.5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调整本期债券最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可向上调整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2017年2月21日“12中泰债”收盘价格 105.4元/张,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中泰债”,投资者参与回售“12中泰债”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2中泰债。
  3、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12070。
  4、发行总额:人民币130,000万元。
  5、债券期限: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2年3月22日。
  8、付息日:存续期内每年的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最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
  11、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披露日: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不含付息日当日)在深交所网站专区披露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
  12、回售条款: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3、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14、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登记期: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2月24日。
  2、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3、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4、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3月22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帐日:2017年3月22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6.50%。每1手“12中泰债”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5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费翔
  电话: 0991-8751690
  传真: 0991-8751690
  2、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娜伽
  电话:021-23153582
  传真:021-2315350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张华
  电话:0755-25946021
  传真:0755-2594602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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