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根据《唐山冀东水泥(000401)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5年票面利率为5.58%,在本期债券的第5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3年票面利率为5.58%并保持不变。
2、根据《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作出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票面利率调整公告:2017年2月6日
4、回售价格:100.00元/张
5、回售登记期: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8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年3月20日
为保证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1冀东02
3、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12067
4、发行总额:人民币9亿元
5、债券期限:8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起息日:2012年3月20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20年每年的3月2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自2013年至2017年每年3月20日为回售部分债券的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本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本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1、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2012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票面年利率为5.58%,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的第5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后3年(2017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维持票面利率5.58%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登记期: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8日。
2、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3、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4、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3月20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帐日:2017年3月20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5.58%。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7年3月20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七、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
办公地址: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
法定代表:姜德义
联系人:张金芳、姚兆峰
联系电话:0315-3083315
传真:0315-3083315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联系人:张彩虹
联系电话:010-56800319
传真:010-66018035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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