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14中弘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6年12月12日
    重要提示:
  1、根据《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即本公司有权在本次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234,简称“14中弘债”)存续期间第2年末上调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后1年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2年票面年利率为9.9%,在债券存续期前2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本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1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9.9%,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1年固定不变。
  2、根据公司2014年12月31日公告的《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我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2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3、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4中弘债”。2016年12月9日“14中弘债”的收盘价为101.789元/张,高于回售价格。因此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5、回售申报日:2016年12月8日、2016年12月9日、2016年12月12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年1月6日
  现将本公司关于“14中弘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4中弘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4中弘债
  3、债券代码:112234
  4、发行规模:人民币9.5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9.9%,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8、起息日:2015年1月6日。
  9、付息日: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月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无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发行人发行时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资信评级机构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出具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的公告》,本期债券发行主体信用等级上调为AA,债项信用等级上调为AA。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4、本次利率调整: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债券存续期后1年(2017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5日)票面利率维持9.9%固定不变。
  二、“14中弘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4中弘债”。 2016年12月9日“14中弘债”的收盘价为101.789元/张,高于回售价格。因此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6年12月8日、2016年12月9日、2016年12月12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4中弘债”。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年1月6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1月6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利息,利率为9.9%。
  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4中弘债”派发利息为99.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79.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89.10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4中弘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14中弘债”在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申报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 关于本期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7年1月31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发行人联系地址(见下文),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 相关机构
  1、 发行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红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32号楼
  邮政编码:100024
  联系人:马刚
  电话号码:010-59279979
  传真:010-59279979
  2、 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邮政编码:510623
  联系人: 刘蔚
  电话号码:020-88836632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8031
  联系人:丁志勇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或 25987132-1405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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