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15京威债”2016年付息公告
2016年12月06日
    特别提示:
  “15京威债”将于2016年12月12日支付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9日期间的利息4.5元(含税)/张。
  “15京威债”付息期间的债权登记日为12月9日。凡在2016年12月9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12月9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称“15京威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303)至2016年12月10日第1年期满。根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面向合格投资者)》有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京威债”(代码:112303);
  3、发行人: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6亿元;
  5、发行价格:每张面值100元;
  6、债券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为2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7、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50%,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729号文核准;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10、还本付息期限及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1、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12月10日;
  12:付息日:2016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的起息日:2016年12月10日
  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4.5%
  13、债券到期日:本次债券的到期兑付日为2017年12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担保情况: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信用等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16、债券受托管理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国信证券(002736)股份有限公司;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债券于2016年1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告,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4.50%。本次支付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9日一年期利息,即每手“15京威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0.5元)。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本期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2016年12月9日
  2、本期债券除息日:2016年12月12日
  3、本期债券付息日:2016年12月12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2月9日(该日期为权益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京威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将本期债券本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年度利息划付给相应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的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持有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魏永路(天堂河段)70号联系人:鲍丽娜
  联系电话:010-60276313
  传真:010-60279917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张华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0620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梁一霞
  联系电话:0755-21899317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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